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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研究

2019-09-10王新怡

环球市场 2019年21期
关键词:离婚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关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不断变化,婚姻关系的维持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离婚不再是大家避而不谈的敏感词汇。随之而来的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家庭承担着孕育新生命的社会责任,因而婚姻关系的终结带来的问题不止财产分割等,还存在子女的抚养问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在心理和生理上均不成熟,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基于此,研究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

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育新一代生命的社会责任,家庭的稳定和谐对于社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人们的家庭观念不断更新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离婚带来的,除了夫妻关系的解除还存在子女的抚养问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达成目的,往往忽视未成年子女的相关利益,这不仅会对子女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还会对子女的性格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研究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虽然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态度逐渐开放,但是虐待子女等不负责任的行为仍然时常发生。离婚家庭中很多未能感受亲情温暖,甚至饱受亲人折磨的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其犯罪手法残忍程度甚至远超成年人。因此,只是物质方面的抚养成人远不能达到要求,必要时应根据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且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除此之外,在《民法总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做出相关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情形;《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抚养意见》)本着有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做出相关规定。

关于抚养权方面的立法,根据《抚养意见》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有所区别,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更适合跟随母亲生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且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的情况要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可提供给子女的成长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十周岁以上的要充分考虑子女意见。抚养费方面,《婚姻法》第37条和《抚养意见》第10条做出了详细规定。探望权方面,《婚姻法》第3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抚养费方面,《抚养意见》规定较为详细,但由于其出台太早,有些方面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二、完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意义

(一)生活与学习方面

相比于完整家庭的情况,婚姻破裂家庭的整体收入一般会降低,父母往往付出固定金额的抚养费,在此基础上用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兴趣培养等方面的投资会有所减少。这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等,严重的甚至出现营养不良、被迫辍学等情况。只有完善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提供最为适宜的成长环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学业。

(二)心理方面

家庭的破裂本就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问题频发更是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在离异家庭中,子女常会因承受不了巨大的落差而产生心理问题,很多时候由于缺乏父母双方的关爱而产生逆反和抵触心理。与同龄人相比更容易出现交流障碍,产生自卑、孤僻、抑郁等心理问题。完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补家庭缺失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上的缓解。

(三)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方面

心理上不健全会改变未成年子女看待世界的角度和对待生活的态度。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缺乏父母双方共同的教育和培养,这对于其三观可能带来较大影响。

三、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存在的问题

(一)抚养权归属存在问题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出现叛逆等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抚养权归属人存在密切关系。我国《婚姻法》一定程度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目前仅听取十周岁以上子女关于抚养权归属的意见,忽略了十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对于抚养权归属的意见。随着时代步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很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也有着辨别是非的能力,且面对选择抚养权归属这类问题有着足够成熟的认识。因此,仅听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关于抚养权归属的意见不够完善。并且抚养权归属一旦确认,很难再次更改,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同时,单一的抚养方式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抚养权往往归属父母中的一方,长期跟随一方生活会造成关爱与教育的缺乏。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的归属常常为母亲,这也会造成未成年子女缺乏父爱,甚至影响其性格。

(二)抚养费存在执行难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规定的抚养费金额难以与时俱进,仅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物质需求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奏。除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未成年子女需要课外补习班、兴趣班等物质之外的需求。因此,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精神需求也是一大趋势。现在人们的收入来源不仅仅局限于工资,很多人有自己的副业,收入来源比较多样,因此,在确定抚养费金额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

离婚后,拖欠抚养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屡屡发生,甚至出现伪造证明等方法来逃避支付抚养费。这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质量,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综合发展。

(三)探望权规定存在不足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提出相关要求,法院就不会做出涉及探望权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探望权的情况也是少之又少,这说明很多人都忽视了探望权这一权利。《婚姻法>仅规定了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但在我国很多时候子女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大的,而法律却没有赋予他们探望权,这也存在一定问题。

四、完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建议

(一)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在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要进行充分的考量以保证子女利益最大化,在父母协商、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子女意见,根据子女的判断能力、认知能力,充分考虑子女的个人意见。在抚养费支付问题上,根据父母双方经济情况、收入来源等,再结合子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等方面规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同时要提高监管力度,以免出现伪造证据、逃避支付等现象,保证子女的生活质量。

(二)对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做出一定限制

虽然婚姻自由为人们的权利,但是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的个体仍然有着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无异于是一种伤害。可以通过做出一定的限制来保障子女的利益,如提高离婚登记的条件。以往仅通过形式审查就可以办理离婚,对于是否应当离婚或离婚是否合理等实质要件并不进行审核。很多人因为赌气等原因也能轻松办理离婚。可以通过增加有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的条件来加以限制,从而有利于子女的发展。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只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院在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判决才更为公平,矛盾才不容易激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落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加与时俱进地处理相关案件。同时,法院也要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真正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其健康成长。

五、结语

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和祖国未来,切实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解决在立法以及司法中有关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构建完善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为社会和谐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潘恒星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7.

[2]刘星.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司法保护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8

[3]任洪彦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12.

[4]陈可心离婚案件中来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作者简介:王新怡(1998-)女,汉族,山东德州人,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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