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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式学习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应用

2019-08-21王晓云

教育教学论坛 2019年3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法学

王晓云

摘要:研究式学习是在老师指导下,学生自主完成一定的学习。在当前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之下,研究式学习的应用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等。《侵权责任法》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从其课程内容上看,适于展开研究式学习的应用。

关键词:研究式学习;侵权责任法;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32-0085-0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要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研究式学习等多种教学方式改革在教育领域逐步开展。法学教育由于其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对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尤为需要。本文以研究式学习为研究对象,通过课堂实验教学的实践,探究研究式学习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应用。

一、研究式学习的理论和意义

1.研究式学习的概念与源起。研究式学习是指在教师的统筹指导下,学生根据课堂学习内容,结合社会实践选择研究学习专题,由个人独自完成研究或以小组合作的形式进行研究的学习方式。学生实现了自主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学习过程。[1]

高等教育领域以培养本领过硬的高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其具有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并用于创新的能力,成为高等教育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学教育亦不例外。法学专业相对于其他专业有其独特性,既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论学习,也有实践极强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每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或之后一段时间内都面临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又面临着具体实践工作的开展,而这也需要实践技能的预先掌握。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型的专业,它需要法学专业学生具备独立思考、独立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式学习正契合这一需求。

2.研究式学习的理论基础。研究式学习以构建主义知识观、学习观作为理论基础。研究式学习贯穿各个教育阶段以及不同的课堂教学中,即不应将研究式学习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育阶段而应将其扩展到各个教育阶段,尤其是高等教育阶段更加应当提倡研究式学习的应用。在课堂及实践教学活动中运用研究式学习的方式能够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教学合作氛围,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强调学生自主将知识与问题结合起来,教师也从一个主导者转变为一个引导者,相对地,教师的权威性会减少,但也会促进师生更加合作。同时,研究式学习在于激发学生主动学习、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逐渐增强这一能力的过程中,自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勤于思考的习惯以及勇于创新的精神。[2]

二、《侵权责任法》教学现状分析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型的专业。笔者所在学院,在课程设置上,除了传统的法律课程之外,还设置了《律师执业技巧》《司法考试培训》等具有特色的课程,模拟法庭(仲裁)、法律咨询、法律辩论等实践课成为法学专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与校外单位合作建立实践基地,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机会。作为一所以职业教育为办学特色的大学,在课程设置上大部分为“2+n”模式,笔者近几年所负责的《侵权责任法》,即设置为每周2课时的理论课,1课时的实训课,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充分利用这每周1课时的实训课?笔者近两年来主要是采用了案例分析、研究式学习的教学方式。

《侵权责任法》课程在我院一般是在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设,这一阶段的学生对法学专业已經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同时,同学们也认识到了法学学习的苦和难。《侵权责任法》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侵权责任的范围等问题展开,整体上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部分。在特殊侵权责任这一部分,其与刑法分则教学具有相似性,都是类型化的立法方式。在具体教学中,是针对每一个类型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都是围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免责事由、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方式等几个方面展开,因而内容上的重复性就有利于学生开展自主学习。

整体而言,研究式学习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应用具有如下几个优势:第一,研究式学习有助于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更为深入透彻的了解。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主要是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多种方式向学生进行某个问题的阐述。但一般情况下,教师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在突出重点问题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简要介绍,而在研究式学习方式之下,这个缺陷可以得到改观。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类型中,对于“机动车”“道路”这种基本概念,教师的介绍通常是基础性的,不会过多深入,但如果是由学生自主研究学习,则可以深入透彻的了解,而这些基本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同样重要。学生在了解问题的过程中会采用多种手段,会促进学生掌握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以及分析、梳理资料的能力,而这恰恰是课堂教学所不能实现的。第二,研究式学习的应用,有助于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知识是易于掌握的,而法律思维却难以形成。在研究式学习过程中,学习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具有开放性,学生需要主动思考、探索,从复杂的理论知识中找寻到对自己有用的部分,学生逐渐形成法学专业独有的思考方式,而这一过程是老师无法通过灌输方式来实现的。第三,研究式学习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专业中的研究式学习通常与案例法分析结合在一起,这也能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锻炼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研究式学习应用的途径及反思

近两年来,笔者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逐步运用研究式学习方式,从一开始的某个知识点,到后来的大范围的应用。总的来说,对研究式学习的应用,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观念的转变尤为重要。不仅教师应当转变其关于教学方面的观念,学生观念的转变也不可忽视。在研究式学习方式应用过程中,各小组反映出了不同程度的学习状况,有的小组能够对问题进行充分、全面的了解,所涉知识远远超出教师设计的问题,并且能够做出系统性的总结。而有的小组则表现较差,对知识的了解范围仅限于教材,不愿意扩大搜索范围,经过了解,该小组中平时学习成绩好的几乎没有。因此整个学习过程中主动性很差,他们从观念上就不愿意去主动了解知识,将所有事情寄希望于老师,可以说他们已经习惯了教师把一切知识展现在他们面前的模式,这种观念使得他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因而不仅教师要转变观念,学生观念的转变也非常重要。

2.合理安排学习小组,充分考虑组员个体情况。第一次研究式学习,老师并没有关注到组员的个体情况,采取的是以宿舍为单位,目的是便于学生,但从效果来看,各个寝室学习风气已经形成,这导致有的小组成员都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因此在第二次研究式学习活动时,对于小组成员的分配便进行了更多的设置,结合第一次小组分配情况以及班级学生的平时学习状况进行了重新分配,确保小组中有几名愿意主动学习的学生,使他们发挥带头作用。当然,这种分配不能兼顾到每个小组,但相对来说效果有所改善。

3.有效的监督机制与奖惩机制同样重要。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最终小组的学习活动会变为学生的个人行为,也会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参与的学生予以奖励,不参与的学生予以成绩方面的惩罚。在成绩评定方面,基于小组成员在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作用予以评分,同时再结合小组整体情况进行评分,将两个评分相结合,这样既能体现个人的作用,又能促使小组成员的相互团结,效果相对较好。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实践课程运用研究式学习,使课程的教学与实践方式多样化,也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学习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于大学生来说,能够在步入法学专业的最初阶段,激发出自己对本专业的兴趣,是一件幸运的事。作为法学老师,这也是我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冯翠菊,蔡莉莉.以研究式学习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J].实验式研究与探索,2011,(05):75-76.

[2]齐需林.浅析基于探究式学习的大学课堂教学[J].高等理科教育,20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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