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边界
2019-08-21胡昌华
商情 2019年37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摘要】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而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的一项财产权利。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但其各自所具有的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导致双方并非简单的零和关系,一方增加的成本并不一定使另一方能获得相应量的收益;同样,一方放弃的收益也并不一定能减少另一方付出的对应量的成本。所以双方各自的效益边界有相互重合的可能性。在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各自的成本和收益都能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在信息披露边界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价值衡量的尺度,即如果信息披露的总效益大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总效益,则该项商业秘密就可以被放弃;如果商业秘密保护的总效益大于信息披露的总效益,则应保护该商业秘密。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商业秘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涵义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将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信息和相关非财务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目的是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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