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模式探究
2019-08-21魏金丹
大经贸 2019年6期
【摘 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人工智能写诗作画的能力给众人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惊喜,同时问题也浮现出来。对于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如何进行保护引发热议。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狭义的著作权无法成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而邻接权制度成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适宜选择。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邻接权 保护投资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56年约翰·麦卡锡在达特矛斯会议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这个词语以来,至今还未对“人工智能”形成统一的定义。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在不同领域不同深度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譬如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智能客服等软件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上也表现出了其惊人的“天赋”。如:Google 人工智能作画、腾讯财经用机器人写稿、机器模仿巴赫谱写乐曲、微软小冰写诗……在音乐、文学、绘画、新闻、写作等众多领域呈现出人工智能的影子,这也给原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带来的冲击主要表现在著作权法上。首先,人们面临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另外,是否应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法律保护?如何保护?这些问题也是学者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领域进行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的问题,主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进行探析。分析现有的狭义著作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不适当,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新设一种邻接权制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法律保护,以期冀妥善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利益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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