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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肖像利益的救济与利益平衡

2019-08-21杨婕

大经贸 2019年6期
关键词:规则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不断挑战着以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为要旨的传统人格权。随着围绕鲁迅“肖像权”所提出的一系列诉讼,敦促我们在商业化利用的形势下,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提供思路。本文力图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运用卡梅框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一、死者肖像上的人格利益配置

任何法律体制所须面对的首要议题是我们称之为“法授权利”的问题。每当两个或更多群体的冲突利益被提交到国家面前,它都必须决定要对哪方给予支持。[1]在黄浦法院审理的鲁迅“肖像权”一案中,鲁迅及其家属享有的私益和被告方所主张的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法院通过把黄乔生的行为认定为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来阻却被告行为的不法性,此则在公益与私益冲突之间选择了私益对公益的让渡。

笔者认为,分析这种利益让渡的合理性,首先要明确死者肖像利益的定性与归属。

(一)死者肖像上人格利益的肯定。人格利益可分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理论上关于死者是否享有人格利益大体分为以下三种观点。否定说认为随着权利能力的消灭死者的人格利益也不复存在,侵害实则是对近亲属利益的侵害。[2]肯定说又分为全部肯定和部分肯定说。前者认为出于对道德伦理的维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仍然是一种法益。[3]后者认为人死后精神利益仍然存在,但只有当死者生前为名人,其财产利益才存在并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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