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的法律性质及风险
2019-08-21蒋良慧
大经贸 2019年6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电商的快速发展以及微信用户数量的逐渐庞大,微信扫码支付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在人们的购物、消费、转账等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因此,进一步明确微信支付的法律性质,对风险问题的规避和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移动手机 二维码 扫码支付 风险防范
一,微信支付的主体
与以往的直接支付、以银行为媒介的支付不同,微信支付中的主体比传统支付中的要多。微信支付中的主体主要包括:付款人(买方)、收款人(卖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微信)、银行。
(一)付款人
付款人就是交易中的买方,是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的债务方。在支付过程中,由其首先向支付平台或银行传达支付指令。通常认为最早发出的支付命令是支付流程的“起点”。在支付网关模式中,付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银行划转货款。付款人与微信支付平台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微信平台对货款进行暂时保管或划转。
(二)收款人
收款人就是交易中的卖方,也就是在交易平台中出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的债权人。卖方在获得微信平台或银行给出的发货命令后,角色便转换成为收款人。收款人以他们与银行达成的服务协议为基础,请求卖方发卡行依法接受由微信支付平台或买方发卡行划拨的货款。待卖方收到货款后,交易也就随之结束,此时便就是微信支付流程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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