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存在法律困惑吗?
2019-08-21张清惠
大经贸 2019年6期
【摘 要】 在全球社会老年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成为当今热门用工形式,但超龄劳动者的特殊身份以及退休返聘的新型用工形式,令其与用人单位经常发生用工关系、工伤认定、劳动权益等相关纠纷,而这些纠纷的根源在于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的认定。本研究首先阐述现有退休年龄立法和超龄劳动者法律适用中的困惑,然后归纳现今学者和实践判定中出现的有关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四种认定形式,分别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以及特殊劳动关系,最后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 法定年龄 用工关系 工伤保险
一、引言
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市场的供需状况发生变化,我国人口老龄化比重持续增高,规模日渐庞大,并且新生代数量增长趋势不断走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1.9%”,以增长比例预估至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预计到204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达到顶峰。在人口老年化和年长者相较于年轻员工在知识、经验、技能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特点的推动下,返聘退休人员成为用人单位用工形式的新热点趋势。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比例高达33%(施嫣然,2017),但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原因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未提出相关的条款和法律依据,导致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争议尚未有一致的处理办法,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有差异,学者们和社会群体也持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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