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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2019-08-21骆睿

大经贸 2019年6期

【摘 要】 由于受彝族传统延续性的影响,彝族地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都存在许多相似的问题。如何实现彝族聚居地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有效统一问题。这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司法权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彝族,在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现以凉山州彝族“习惯法”的渊源以及价值取向,结合所调研到的审判实践,对彝族地区民事案件的审理谈点个人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 习惯法 “介伟” 调解 家支

凉山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地区,受历史和地域因素影响,民族心理、语言文化和习惯与内地的汉族地区相比非常不同。尤其是、在彝族内部纠纷处理而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上,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规范,彝族称①“介伟”。彝族习惯法“简伟”中,有关自愿、调解、代理、担保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规定。它不仅是彝族人民自己的宝贵历史财富,更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

一、彝族地区民事案件的特征

彝族习惯法,纠纷的调处者为②“德古”。纠纷调处者裁判的主要依据“介伟”的不成文规定和相关判例。“介伟”为彝族世代完善和继承。彝族民间有句谚语“祖宗制法,子孙遵守之,前人的‘介伟没有错,后人的道路不会错”。彝族习惯法以维系家支利益、等级利益(彝族传统把人分为③“兹莫、诺、曲伙、呷西”等级,前两种等级在旧社会被称为统治者)和传统道德为宗旨,以调解为主要形式,以平息争议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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