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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

2019-08-21刘俊呈王世栋

大经贸 2019年6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

刘俊呈 王世栋

【摘 要】 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同其他国家的民商事活动日渐增多,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先从国际私法发展史、立法理念做深入探讨,继而推导政府利益分析说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最后结合理论中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做重要阐述。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政府利益分析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史

在历史上国际私法一共有过三次剧烈的思想变革,而每一次的理论变革都将会给国际社会的发展带来颠覆性的革新。第一次变革发生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代,早期的罗马法和《优士丁尼法典》并不是变革的起源点,它起源于中世纪中晚期的意大利城邦之间,当时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同时存在时,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当时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法则区别学说:“主要从法则的性质出发,并认定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物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第二次变革是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为近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它取代了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中的影响,时至今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仍然在沿用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致力于为每一个法律关系构建双边冲突规范,实现法律关系的场所化。第三次变革是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次变革史称“美国冲突法革命”,这次革命主要波及的是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张“当两个国家在法律适用上均有政府利益,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 当只有一个国家在法律适用上有政府利益,则应适用该国法律”,它被称作“新单边法”。

二、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

(一)政府利益分析说概述

政府利益分析说首先是由世界著名法学教授柯里在《冲突法论文选》中提出。他讲道政府利益亦即经济社会政策指导立法方向,所有的法律都要以其为立法宗旨,而且它对法律的选择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他极力排斥传统的冲突法,并且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查明法律所体现的政府或州的利益,柯里对政府利益的理解过于单一、片面,他认为政府利益主要就体现在国家或州的“立法意图”。本人认为有的立法计划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因此它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并不一定符合政府的利益,因此不能绝对的说政府利益体现的就是国家或州的“立法意图”;而且国家或州的“立法意图”有时会与政府的利益相悖,政府机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并不能事无巨细,充分客观的考虑到法律在具体执行时候的状况,故法律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到政府的利益;国际私法中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能更多的是要处理国际事务,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大国就要求更多的考虑其它国家的利益。综上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固然在未来的国际私法制定中地位重要,但是其内涵还有待完善。

(二)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国际主义

政府利益分析说主要应用于国际私法领域,政府利益分析说中国际主义也是国际私法国际主义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美国一位法学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认为“政府利益分析说”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为了完善、修正此学说,他提出了“比较损害”理论,此理论在1963年被提出后引起了美国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此理论指出:如果不适用某个州的法律,会给该州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害,则应该适用该州的法律。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发生在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是一起上诉案件名叫“伯恩哈德诉哈拉夜总会案”,此案件是“比较损害”理论在司法案例中的实际运用。此案件如果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按照法院地法去审理,则会严重损害其他州的利益,并且会滋生一种让当事人随意挑选法院的恶习。巴克斯特的学说排斥“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法院地法优先原则”,主张适用与此案件利益关系最大地的法律,虽然这样也会相对较小的损害那一州的相關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各州都将受益。本人认为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在面临法律选择的时候,可以用此方法来权衡相关法律背后的利益,但是面对司法案件时要限制性的运用。

(三)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国家主义

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两点:将传统的国际私法作为基础,两者共同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引导。国际私法是冲突法,政府利益分析方法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独立存在是不可取的,传统冲突规则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增强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政府利益分析方法主观性强,抛弃传统的冲突规则是对传统冲突法法律本质的否定,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与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在精神层面是高度一致的,它们的发展历史和出发点是共同的,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变得死板和机械,为了弥补其漏洞,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应运而生,但是它们的目的都是保护其本国和自身的利益,因此政府利益分析方法自然要以传统冲突法规则的存在为前提。

我国的传统冲突规则在实践中还仍然发挥着作用,并且还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基础性地位目前是不可撼动的,而且它可以引导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冲突规则内部也在优化,对具体案件的适应性显著提高。同时政府利益分析理论作为时代的新产物,结构和内涵都极具创新性,当传统冲突规则存在个案不公平的情况下,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可以起着“兜底作用”。我国的国际私法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吸收国外的先进理论,例如美国的“最密切联系理论”。“政府利益分析说”与“最密切联系理论”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性,但是本人认为“政府利益分析说”有强大的支点“利益”,它应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故在中国的国际私法中“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 李胜.浅析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J].法制与经济,2011,(278):64.

[3] 宋晓.国际私法与民法典的分与合[J].法学研究,2017,(1): 175-183.

作者简介:刘俊呈(1993—),男,硕士在读,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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