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2019-08-21李华昕陈涛
大经贸 2019年6期
李华昕 陈涛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加速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平衡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民法总则》中加入绿色原则是民法社会化趋势下的明智选择。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促进了民法社会化、生态化。使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对我国社会的长久持续有着特别的意义。
【关键词】 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 环境保护
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发展及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几经波折终于写入民法总则。但是对绿色原则的提出很多学者存在分歧。第一,绿色原则主要涉及个人与社会间的法律关系,应是环境保护法相关原则;而民法调整的是私人法律关系,两者性质存在矛盾。第二,难以在分则中设计出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的具体规则,绿色原则将成为一句空话。[1] 这些观点看待“绿色原则”过于片面。其实“绿色原则”具有开放性,从不同的角度体现社会化的要求,是环境法与民法互动的产物。
二、我国环境法目前存在的缺陷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三十余部法律,颁布了大量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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