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2019-08-21余永悦陈燕
大经贸 2019年6期
余永悦 陈燕
【摘 要】 由边沁在反对古典法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即从功利的角度思考法律問题。其首创的功利主义法学在19世纪的经济、政治等公共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拟对功利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法学 法律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法学的概念
功利主义法学是将功利主义伦理应用到法律的制定、实现等法学方面的一种流派。它强调人的本质是避苦求乐的,做出选择是出于功利的目的。个人要追求功利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最大幸福;而社会和政府追求的最大幸福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个人追求最大幸福的同时又要避苦求乐,故其行为受到功利主义的约束。而社会整体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需要政府和国家贯彻、落实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产生的社会规范。
功利主义由边沁创立,在19世纪英国的各个方面都有极大影响。功利主义主张个人优先的自由主义,边沁主张了一系列的改革,如主张代议制代替君主立宪制、扩大选举范围、改革刑罚目的等。其后奥斯丁和密尔父子补充和完善功利主义法学。奥斯丁坚持功利主义法学的同时,将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相融合,开创了一种新的法学流派即实证分析法学。而密尔父子通过议会改革和国会男女选举权的改革等措施,对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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