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氏叔侄获赔案”谈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
2019-08-21蒋晨曦
大经贸 2019年6期
【摘 要】 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也体现了民众对人权保障的需要,对我国国赔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新国赔法中關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规定较为抽象,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法官对条文的适用和理解存在差异的情况。本文将分析和阐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理念,以其为指导思想并通过“张氏叔侄赔偿案”来分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情形等法律问题的不足与缺陷,以此谈谈笔者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赔偿标准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理念
(一)精神损害救济,规范国家权力。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源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但是在借鉴民事侵权领域的相关规定时,应当注意行政关系中公权力侵权的特殊性。国家机关作为有国家强制力的政府机关、法院等国家部门,其侵权行为可会对受害人造成比民事主体更为深痛的精神损害,不能因为主体身份的不同就区别对待,国家机关同样需要承担精神损害的责任。
(二)保障基本人权。《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机关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时,为人民得到人权保障、获得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民法体系中规定,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国赔法修订前,国家只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权利本位思想在立法中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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