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环境治理视野下的“河长制”:制度逻辑与现实困境
2019-08-21严晓映
大经贸 2019年6期
严晓映
【摘 要】 跨域水环境治理一直是我国跨域环境治理的难题,“河长制”作为一项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创造性地设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级担任各自辖区肉河流的河长,在跨域水环境治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作为一项未经严密论证的新生制度,河长制在推广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固有的内生弊端和现实困境,需要从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实现目标责任的法治化与内在化、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等层面不断完善,推进“河长制”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关键词】 河长制 跨域治理 制度逻辑
一、“河长制”的产生背景与文献回顾
长期以来,跨流域水环境治理一直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难题。“河长制”起源于江苏省无锡市治理太湖蓝藻危机时首创的河流治理方法,是一项流域治理的新生制度,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级担任各自辖区肉河流的河长,在水污染防治规划引导下通过目标细化、逐级传递进行水环境治理,并采取严格的评价考核机制予奖惩。
国内学术界关于跨域环境治理的研究围绕着中国跨域环境治理模式选择展开,范永茂、殷玉敏(2016)认为,总体上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治理和合作型治理两大类。政府主导型治理吸收传统区域主义的观点[1]。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学术界对“河长制”基本上持“一分为二”的态度,在看到“河长制”的优点的同时开始反思其缺陷。任敏(2015)认为“河长制”生成的是一种新型的混合型权威依托的等级制协同模式,短期提高了协同效率,但面临着“能力困境”、“组织逻辑困境”、“责任困境”的挑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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