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分析
2019-08-21李传永
大经贸 2019年6期
李传永
【摘 要】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主要对解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 增值税 加计抵减 会计处理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主要对解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进建议。
一、对解读的分析研究
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解读的实质在于:企业如果没有实际享受到抵减税额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实际享受到抵减税额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处理的方式是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其他收益”是2017年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新规定的会计科目,该科目用以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属于损益类科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