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该不该补偿?
2019-08-21黄祥韩菲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0期
黄祥 韩菲

>>视觉中国供图
年休假,是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权利,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虽然国家规定十分明确,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对这个年休假规定置若罔闻。而有些职工也不清楚法律赋予的休假权利,或者因为害怕丢失工作而不敢休假,更鲜少有提出未休假补偿的。
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霍德明在被辞退后向企业提出了未休年假工资补偿,他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聘副总裁追讨年假补偿
2016年2月1日,时年47岁的霍德明入职当地一家大型的上市公司广东利良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利良公司),进入总裁办担任管理职务。
2016年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作为该公司的高管,霍德明不仅月薪丰厚,工资标准为50000元/月,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方法为:年薪的60%÷12个月×实际工作月份×绩效得分/100,该奖金标准上限高达36万元/年。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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