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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宣布逮捕

2019-08-21张明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0期

张明

我曾在公安分局从事预审工作多年,遇到过许许多多的“第一次”。这些“第一次”,真让人刻骨铭心。

记得我第一次手持《逮捕证》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时,那个场面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预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阶段,从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分。其中,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的程序,预示着预审阶段的正式开始。

那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河南省固始县的农民,外号“王三发”,男,30多岁。他多年在北京街头盗窃路上的井盖和下水道的铁箅子,破坏交通设施,致使许多人摔伤,造成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后被我分局刑警抓获。在提请检察院批准之后,分局决定对王三发执行逮捕,这项工作由我们预审机关来完成。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严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为起诉做准备的。逮捕意味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转入逮捕预审阶段,他自己也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准备好《逮捕证》和《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提审王三发。王三发在监室里听同屋的人说他偷的井盖和铁箅子值不了几个钱,最多拘留几天就放了,不会被逮捕。他本人也是抱着这种心态来到审讯室。在我向王三发宣布检察院的决定之后,他一下子就蒙了。突然,他“扑通”一声跪了下来,紧紧抱住了我的腿,嘴里不停地说:“警察大爷,您饶了我吧,我以后再也不敢偷了!”

我也一惊,这算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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