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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个人债务问题

2019-08-16崔建国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

崔建国

【摘 要】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异议。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优先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也没有异议。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执行完毕之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时能否直接强制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度、方式以及执行完毕后对于债务人配偶的救济等问题,由于我国《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

一、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个人债务问题并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从其他民事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司法案例中寻找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对于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在及时通知共有人的基础上,直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而夫妻共同财产明显属于共有财产的范畴,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使用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外的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或许最高院的《唐云珍与杨春、成国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能给我们些许启发。

在裁判意见中,最高院写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成国全以个人名义出具574万元的欠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成国全、唐云珍夫妻共同债务不当。但即使该债务为成国全个人债务,而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唐云珍对该房产与成国全共同共有,因成国全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唐云珍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原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错误,但驳回唐云珍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错误。” i

由此可见,涉案房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在其因个人债务导致涉案房产被执行时,债务人配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对于不动产尚且如此,对于其他的以动产形式表现出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更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了。

虽然根据最高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对于债务人的夫妻共有房产并不因其配偶所享有的权利而排除强制执行,但是笔者觉得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般的动产直接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并无不当。但是对于不动产而言,直接强制执行却是一个下下之选。因为对于债务人配偶而言,其所居住的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他得到的只是对该房产进行折价拍卖后他应得的部分,但是债务人配偶拿着这部分钱却买不到和以往居住条件相同的房屋,他只能买到条件更差或者只能租住房屋,这无疑是对债务人配偶生活质量的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利益。同时,债务人配偶所居住的房屋被强制执行后,他必定面临寻找新房源、搬家、上下班交通等一系列新问题,这些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负担明显不能找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追偿,最终也只能由其自己负担,对于债权法律关系之外的无过错的债务人配偶来说,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对于债务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仅有不动产的情况下,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如果债务人配偶另有个人财产,可以由其对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债务人和债务人配偶应当约定该房产由共同所有变为个人所有。或者在三者同意的情况下剩余债务由债务人及债务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偿还,但同样的,房产归属或者份额应当通过约定发生变化。在协商不成或者其余方法全都用尽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夫妻共有房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的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二、如何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个人债务

通过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和民事执行司法实践下,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个人债务,然而,上述分析仅仅从抽象角度论证了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才是更为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配偶切身利益的问题,而这就需要将目光放到强制执行的方式及限度之上。

(一)强制执行的方式

关于强制执行的方式就涉及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分割或者夫妻双方能否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可以由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配偶协商,对于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债务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

但是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属于广义上的共有财产,但是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財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且这种共有并不区分份额,仅仅只能在离婚或者《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请求区分份额。虽然份额难以确定,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因为无法确定份额就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使社会上出现把所有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恶劣风气,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根据人们的一般认知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下文中将讨论的内容。

(二)强制执行的限度

我国现行法上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ii,在约定财产制下,对于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限度只需要依照其事先的约定进行分割即可。但是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且这种共有并不区分份额,仅仅只能在离婚或者《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请求区分份额,分割财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定财产制下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限度进行讨论。

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强制执行时,一般情况下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但是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份额:1.共同财产主要是债务人积累和贡献的。2.对共同财产执行后不影响基本生活的。iii

三、结语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难点,如是否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直接分割、强制执行等,这也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执行难、执行混乱等问题。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但又常常受到忽视,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其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权利救济。

注释:

i(2017)最高法民申4568号。

ii 张伟:《家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页。

iii 谭忠良:《论夫妻个人债务的民事执行》,《法制与社会》2010年7月(上),第62页。

【参考文献】

[1] 张伟.家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 杨治,王云霞.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1(1).

[3] 裴桦.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J].法学研究,2017(4).

[4] 叶汉杰.债务性质未定前提下执行夫妻财产的实践乱象与出路——基于对三种差异规定与四类判决思路的研究[J].法律适用,2015(1).

[5] 张斯琦,李乐.民事执行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J].中国检察官,2017(14).

[6] 贾思源,蒋慧.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的解析[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2017(4).

[7] 李洪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J].政法论丛,2015(2).

[8] 李利娜.夫妻债务执行中配偶的救济机制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

[9] 谭忠良.论夫妻个人债务的民事执行[J].法制与社会,2010(19).

[10] 王胜利.最高院:单方债务也可以强制执行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EB/OL].(2018-6-22)[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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