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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2019-08-16仇鸿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改革风险控制

仇鸿

【摘 要】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金融改革诞生的新生力量,促进了民间资本的发展,并活跃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与盘活了民间存量资本,对金融市场的改革起到了促进的作用。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暴露出风险控制保障机制和法律地位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规范入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健康的发展及提供法律上面的保障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改革;风险控制;法治结构

一、前言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针对农村金融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提出的金融创新。2005年5月开始,我国第1批小额信贷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国各行各业微小企业的金融融资及农村贷款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实践逐步扩大发展,也凸显出诸多问题,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融资难等问题。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消除小额贷款公司现在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促进产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起步与发展

2005年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推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首次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服务对象,监管主体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从此我们国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起步,发展到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已遍布全国各地,并且除农村以外已向城市发展。但由于市场不完善以及自身机制的不健全,行业主单位不重视等方面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在寻求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的过程当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困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定位模糊

按照当年发布指导意见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是非金融机构的普通公司,但从事业务却是金融服务类,这种定位的模糊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增加了不少的不确定性因素。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其从事业务在法律地位性质和业务范围内均未在公司法中涉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主体缺失,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既不属于金融服务范围,也不属于监管部门管辖范围之内。而工商管理部门又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手段和依据,形成了监管上的空白区域。

(二)融资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普遍面临的是资金不足,融资难的问题。从宏观上来看,这与我国国情有关,从微观上面来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的定位不明确,为了避免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等违法事件的行为的出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只贷不存,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对象需求旺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后的资金在初期就被全部贷光,放贷速度与收款速度失衡,大量公司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极大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发挥,违背中小企业发展和農村融资发展的目的。

(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从总体上来看,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实践过程中,暴露公司管理结构不合理,内部人员没有约束机制,在外部主管部门不明的问题,具体来说是因为大部分公司都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从而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容易滋生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都是现在公司的具体结构,但却放弃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没有建立起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在则小微企业贷款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普遍学历偏低,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运营中对风险的防范能力。

(四)企业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现在主要面临的风险是违约风险和农村系统性风险,虽然这种风险在金融借贷市场普遍存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对借贷者信用制度了解不够完善,这就不能有效降低后面的道德风险。目前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相关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也没有加入央行的信用系统。这进一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风险,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是坚持小额分散,主要客户来自于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生产条件和环境依赖度比较高,市场波动的承受力比较低。

(五)公司转型困难

而根据银监会在2009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定条件的达成起,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后可转为农村银行,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自身业务比较单一,自有资金不足,风险大的问题很难实现从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农村银行。由于公司本身治理结构的问题,最终导致这种转型现实操作可能性降低。

四、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的意见

(一)明确其法律地位

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我国正规金融系统当中,完善其相关的金融机构地位,并根据实践过程中累积出来的经验,在法律层面提高法律成绩,最好能在商业银行相关金融法规当中对小微企贷款公司进行定位,并梳理其监管主体监管分工,确保小额公司贷款公司的监管,能落实到具体部门。

(二)建立资金保障制度

因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后续稳定资金源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其股东结构多元化,允许更多的金融机构或者基金参股,放宽金融机构的融资,经营效果比较好,任务控制水平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允许增加其可贷款融资的上限。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融资机构之间能够进行同业拆借。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现在面临的具体情况,要进一步的扩大股东数量,避免小贷款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出现,保障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加强股东都承担了经营者权力的约束,明确规划内不能控制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牟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四)构建风险控制机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主观违约风险,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和和公司的治理结构上进行风险防控,减少风险造成的伤害,由于主要风险来自于违约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应当建立担保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借鉴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经验,采取小组组织机构,担保和灵活贷款偿还机制,建立起客户的经济信息档案,并与国家银行系统对接,对贷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筛选,通过对信息的进一步收集,提高还款率,降低风险。

第二,建立准备金制度,例如农村保险制度,小企业风险防范金,对其贷款项目实行再保险,弥补各种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小额贷款损失。

(五)规范其公司制度,促进其制度改革

可以根据现在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适度放宽其参股条件,让金融机构也能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地积累的人力资源和信用资源,促进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转型为农村银行,各地小型企业进行金融服务。

五、结束语

多年的运点运行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发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发展提供了资金上面的支持,应该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面调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通过明确监管部门,促进其治理结构的优化,以放宽参与企业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参与到小微贷款行业的发展当中,降低小微贷款公司现在存在的各项风险,促进其在我国金融市场当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及中小企业及农村的金融制度改革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伟.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初探[J]. 法制与社会, 2018(14):77-79.

[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3]朱保东.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J]. 卷宗,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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