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业务的案例对比分析
2019-08-14王宗会
财会研究 2019年7期
■//王宗会
在国际趋同的大环境下,新修订的21号租赁准则要求企业将大部分租赁计入资产负债表内,这必然将对企业的财务关键指标及其系统和流程产生重大影响。售后租回作为一项特殊的租赁业务,迎合了承租人的融资需求并满足对特定资产的使用需求。在新收入准则的规范中强调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行为判定的问题。作为售后租回方,新租赁准则的影响有多大,也直接影响到企业下一步的租赁决策。
一、售后租回业务形成经营租赁业务在修订前后的处理规定对比
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业务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按公允价值达成,则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交易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那么就有两种情况,即:A情况,售价高于公允价值,或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两种情况。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摊销,公允价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正常入当期损益;B情况,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因处置发生损失的,如果有证据证明部分损失由租期内少付租金弥补的,则计入递延费用在租期摊销,除此之外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对于售后租回中资产转让不属销售行为的,承租人要继续确认被转让的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如租赁负债。如果属于销售的,则应以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的使用权有关的金额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按照已经转让给出租方的权利确认相关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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