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独立保函的单据性
2019-08-13王璐
科学导报·科学工程与电力 2019年2期
王璐
随着“一带一路”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近年来独立保函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为我国独立保函纠纷的审判做出了明确指引,结束了独立保函制度在我国“无法可依”、难以被认可的历史。
根据解释,独立保函有两项重要的性质,一为独立性,二为单据性,本文将对单据性作出简要分析
一、单据性的含义与体现
(一)单据性含义
单据性是独立保函的重要性质,是独立保函独立性实现的基础。根据该性质,开立人仅在形式上审查是否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无义务调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事实。
(二)单据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单据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受益人索赔时需要提交的单据种类,直接关系着双方的义务与风险负担,受到双方谈判实力的影响。
(三)单据性体现
单据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付款条件单据化。根据“解释”第六条,一方面,受益人索赔时仅提交保函要求的索赔请求和其他单据,另一方面只要受益人提示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立人需立即付款,除非存在欺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