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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机构的不动产可否变为营利企业所有

2019-08-13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分配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询问:我市有一家个人投资的医疗机构,原来是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准备改为营利性医疗公司(医院),该单位原来持有的是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现在已改为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原来非营利性机构的出资人变成了营利性医疗公司的投资人。该企业要求把原来非营利性机构的不动产变为营利性医院所有。但是,按《民法总则》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这种情况能否予以办理?如果可以办,应办哪种登记?

金绍达: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非营利组织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6条第8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

非营利组织终止时,也应当进行清算。按非营利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对剩余财产的规定是:“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即使章程对剩余财产的处置另有规定,也肯定不会将剩余财产分给原投资人。因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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