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不动产登记浅析
2019-08-13李炜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案例
李炜

摘要:長期以来,由于股东的思维和企业管理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企业清算后,企业的不动产仍然登记在原企业名下,并未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导致其后续登记困难,处理问题时,应分类处理,区别对待。
关键词:案例;合同备案;注销
中图分类号:F293_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 2019)04-0063-65
收稿日期:2019-03-25
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企业清算后,企业的不动产仍然登记在原企业名下,并未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导致其后续登记困难。本文对此类不动产的登记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1 公司主体消灭的途径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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