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落户权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2019-08-13段占朝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根据上海市的现行落户政策,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落户,但其所在公司也必须符合申办户口的条件。如果学生本人符合落户条件且收到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允许落户的通知,但由于学生的所在单位不符合落户条件,而导致学生的落户通知被撤销。此时,诉讼救济渠道有两个选择,即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救济渠道。前者的诉求解决的是落户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后者的诉求虽然意在解决赔偿问题,但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促使被告向主管部门申诉而最终解决落户问题。但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和案由选择会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落户问题有约定且劳动合同纠纷不解决落户诉求的情况下,选择劳动合同纠纷将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在《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做限缩解释的情况下,选择侵权纠纷的案由也不是明智選择;基于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为由终使落户权益得到维护。
关键词:落户权;民事诉讼;请求权基础;案由选择;合同附随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10-04
作者简介:段占朝(1969-),男,河南平顶山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比较法,党内法规。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上海某外资公司之间关于落户权民事纠纷的案件,由于该案系上海市落户权民事纠纷诉讼第一案,判决生效后,包括《解放日报》、新浪网、网易、《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等在内的全国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或转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