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未来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

2019-08-13张亭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无外乎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直接相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学术与实践争议一直不断,直到今天也是这样。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学术争议与当下民法典编纂背景,走民商合一的道路仍然是我国立法未来的选择。不仅是因为民商合一在理论上有十足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可行性。但是商事特别法需要单独规定,另外针对无法融入民法典的商事重要制度的原则制定《商事通例》。

关键词:立法体例;民商合一;商事通例;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44-01

作者简介:张亭(1998-),女,四川旺苍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我国目前商事立法体例的现状与分析

(一)现状

总体上,我国现在选择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为指导,以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为补充。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商法这一法律部门。民法的一般规则、物权以及债权债度能够解决和调整商事大部分关系,从这一层面上来说,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分析

我国虽然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但是是不完全的民商合一。因为不是商法所有关系都可以由《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来调整,必须由商事特别法作为补充。商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关系。不管是立足于现在,还是放眼未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暫时不能抛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