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友好仲裁制度的依据
2019-08-13宋文林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友好仲裁是指经过纠纷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员可以依据公平善意原则处理案件。友好仲裁作为一项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之所以获得长足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揭示并顺应了“法律有时并没那么重要”这一客观实际。
关键词:友好仲裁制度;客观依据
中图分类号:D997.4;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29-01
作者简介:宋文林(1993-),女,汉族,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根据仲裁员作出裁决的依据,仲裁被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①。适用友好仲裁的前提有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授权同意,二是不违反强制性法规和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虽没有确定友好仲裁制度,但学术界,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适用友好仲裁时,只有先适用法律规则并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裁决者才可以不依据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公平善意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②。
由此可知,在友好仲裁制度上,与公平善意原则相比,我国学者更注重法律规范的作用。但在友好仲裁中,法律规范真的是不可或缺的吗?基于此,对公平善意原则和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善意原则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对一些事物形成的普遍认识以及在这种认识下进行社会交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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