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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善意取得制度

2019-08-13马倩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摘 要:本文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标权转让中应用的可行性,并结合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权转让中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商标权;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07-01

作者简介:马倩(1995-),女,汉族,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扬州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善意取得之可行性

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处分人的主体资格、权利状态以及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等外部条件,有理由相信其系真正权利人,基于信赖而与其交易的行为。我国对善意取得的规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1)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2)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且有理由相信让与人有处分权;(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在商标权的转让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使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可信赖性而与其订立转让合同,此时受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就显得很有必要。

对于注册商标而言,若有关机关在进行公示时发生错误,可能导致第三人产生信赖感。虽然商标的注册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不能排除因为人为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对于已经过有关机关核准并登记公告的商标权,受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对此商标享有所有权,这种信赖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此时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应当对商标权的归属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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