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资格研究
2019-08-13江雨函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公民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在外国的立法中早已存在,典型的如美国现行的公民诉讼制度。但我国法律规定,适格的原告仅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两大类。公民无法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当公众受到环境危害之后,无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其环境权益。没有公民参与监督的民主机制也加剧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因此,公民享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98-02
作者简介:江雨函(1994-),女,江苏南通人,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2012年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年《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新增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因此,公民无法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
一、公民作为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
(一)现行公众参与机制不能有效发挥维护公益的作用
公民不再局限于环境侵权的利害关系人,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早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有过先例——美国公民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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