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区域”措施应当禁止
2019-08-13刘军凯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措施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带来利益增长的同时,也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灰色区域”措施就是这一过程中的产物。本文通过简要阐述作者对于该措施概念的理解及其产生原因,重点分析其危害,进而论证应当禁止这一措施的观点。
关键词:国际贸易,“灰色区域”措施,禁止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97-02
作者简介:刘军凯(1999-),男,汉族,河北唐山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保障措施协定》中规定灰色区域措施必须在4年内消除,没有价值判断和明确禁止,但默认了它的存在。灰色区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国产业的发展,但是却“削弱了GATT保障条款的意义,更威胁到GATT整个法律机制的有效运行,成为贸易自由化的严重障碍”,了解“灰色区域”措施的概念及产生原因,分析其危害,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权衡其存在的价值。
一、“灰色区域”措施的概念
“灰色区域”措施是什么,众说纷纭,结论不一。综合对于多种学说的了解,诸如有学者认为“灰色区域”措施是指那些与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不相符,但又似乎难于归属关贸总协定管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也有学者认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保护工具是所谓的灰色区域措施,以及1956年美国与日本签订“自动出口限制”协议,70年代中期后西欧、加拿大等国对于亚洲出口的纺织品、鞋类等产品进行控制相关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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