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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合同效力的探究

2019-08-13王雨卿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单元,房屋是家庭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单独处分房屋的纠纷,如何认定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性质的认定,有观点认为是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表现或者无权代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理依情理原则上应认定合同有效,在“非善意”第三人情形下,合同效力原则上认定为无效,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关键词:共有房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20.5;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32-02

作者简介:王雨卿(1995-),男,汉族,北京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法硕士生。

一、引言

夫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有利于家庭和睦生活。夫妻关系的重要基础是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法律规定夫妻地位平等,但是在实践中保障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还存在困难和不足。

对于现代社会,房屋是重要的私人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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