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视角下我国PPP模式
2019-08-13周韵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曾几何时,在传统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下,国家扮演着“给付者”角色: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由国家负责提供。而如今民营化的发展冲破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隔阂,国家逐渐开始成为行政活动的“合伙人”。现代给付国家在行政任务的履行上经常引进私人部门的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经验,即在这种互相渗透的关系下,PPP项目成为了公私合作的典型模式。虽然PPP模式业已成为重要管理模式,但市场表面的繁荣隐含着PPP法律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PPP;行政协议;诉讼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30-02
作者简介:周韵(1990-),女,汉族,上海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伙伴关系,泛指公共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主要应用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与民生相关的领域。PPP模式在我国是一种新型融资与管理模式,在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浪潮下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
随着我国PPP项目实践的不断深入,积极探索完善PPP项目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了政府执政思路的转变,国务院各部委颁行的规范性文件为社会资本迈入公共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法律文件数量颇丰,却多为原则性的指导文件,且普遍效力等级低,同时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法学界对于PPP的研究也仍处于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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