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登记制度看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
2019-08-13张云姬郝晋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张云姬 郝晋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全方面发展,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离婚率越来越高成为当前社会焦点问题。我国2003年出台的新《婚姻法》奉行离婚自由原则,极其简便的手续方便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结束婚姻的同时,也为拉高离婚率提供了动力。由此,《民法典》出台了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希望借此来降低离婚率,以至于保护婚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冷静期制度自从出生,就受到热议,其中不乏批判与质疑的声音。由此,本文将从登记离婚制度的分析入手,具体阐释离婚冷静期的建构合理性及其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登记;冷静期;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28-02
作者简介:张云姬(1994-),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离婚冷静期的界定
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双方以协议离婚的方式,从请求离婚开始,由登记机关备案一个月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决定是否坚持解除婚姻关系或撤销离婚申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文所研究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因此要想了解以及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必须先分析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
二、各国登记离婚的要件
目前各国的立法实践,对登记离婚的法定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1)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2)双方意思自治,具有离婚合意。(3)双方对离婚事宜及法律结果达成书面协议。(4)履行法定离婚程序。
(二)限制性要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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