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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与制度完善

2019-08-13赵俊娟贾夕婕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赵俊娟 贾夕婕

摘 要:河北省在社会建设方面取得过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是新增设的部门,其具体职责还在讨论中,通过分析河北省社会建设立法中存在的立法质量参差不齐、部门利益膨胀等问题,提出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应该有目的、有计划、坚持原则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关键词:河北省社会建设委员会;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立法;河北地方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18-02

作者简介:赵俊娟(1979-),女,汉族,河北井陉人,硕士,中级编辑,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法学》编辑部,编辑,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贾夕婕(1989-),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法学》编辑部,编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2019年1月4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增设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对“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研究、拟订、审议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所负责的立法内容涵盖了社会建设的五个方面: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團组织、安全生产。这五个方面此前已有法律法规,现在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来统一修改审议,需要新增的法规,则由它研究、拟定。第二,除负责研究、拟定、审议议案、法律草案以外,还要进行相关的执法检查,这种检查应该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所以作为地方人大,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应当如何统筹这五个方面的地方法规或条例,并且除做好研究、拟定、审议相关地方法律工作之外,还要做好这五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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