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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定位与制度完善研究

2019-08-13邓梦发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定位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在与民法关系的定位关系上,存在着不同定位。目前为止,法律已经形成了共识,即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之内,这标志着婚姻法的立法定位问题已经初步得到解决,一方面对于婚姻法学的纵深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民法体系的体系性、逻辑性和科学性,促进了婚姻法的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民法;定位;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10-02

作者简介:邓梦发(1994-),男,贵州六盘水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本科在校生,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的立法定位遗留问题

(一)《婚姻法》与民法体系分离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在1950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单独将婚姻与家庭的相关法律制度从传统的民法中独立了出来。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婚姻法一直处于独立的状态,与民法体系相分离。

(二)第二部《婚姻法》仍属于独立部门法

第二部《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是对于第一部《婚姻法》的继承与发展,在继承原有主要条款的同时,为适应社会状况的发展,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遗产继承、抚养费、扶养费及夫妻财产分割等细节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在整体上看来,当时的《婚姻法》仍是独立于民法的独立部门法。

(三)《婚姻法》在形式上回归民法体系

全国人大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结束了《婚姻法》的游离状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婚姻法》仍是单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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