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拆迁中使用权人补偿问题研究
2019-08-13樊宁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樊宁
摘 要:近二十年来,我国城市房地产规划发展突飞猛进,与此同时常伴随公有住房的拆迁工作。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遗留的产物,从1998年起,国家住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停止了实物分配住房,转变为货币工资补偿,公有住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实务中,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产权不清晰,而发生公房使用权交易产生的房地产纠纷比例相当高。[1]这类案件政策性强,可供适用的法律不多,是审判案件的难点,本文拟就现有法律制度框架范围下,就如何保护征收过程中房屋承租人的利益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有住房;物权法;拆迁;征收;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96-02
一、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公房是指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房屋未出售前,住房的产權归国有。按照管理权属的不同,分为单位自管公房与直管公房。公房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主体的特定性。公有住房出租房为政府机关或者其授权的主体,承租人具备一定职务级别条件享受福利。(2)住房合同的确定性。公房租赁合同具有行政管理合同的属性,使用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租金、租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3)期限上的无期性。原则上,公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房屋的使用寿命,无固定的期限限制。
二、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
公有住房是政府提供给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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