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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

2019-08-13任霄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对传统人为生成内容造成极大冲击,虽然创作主体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自然人,但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构成要件,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受著作权法保护和调整。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61-01

作者简介:任霄(1994-),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法律硕士,江苏师范大学。

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一种新鲜事物,法律并未赋予其明确地位,是导致著作权争议的主要原因。既然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如出一辙,能否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进版权法上所述的作品之列,让其受著作权法的规制。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研究现状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问题,学界的争议由来已久,很多著名学者对此所持观点不一,从各位学者的观点中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种学说:结果说及结果过程说。

(一)结果说

该学说备受易继明教授的推崇,易教授认为: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1]这一学说的潜在含义是只需要某一生成内容在外观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并不需要对其创作主体或者创作过程进行深入探究。

(二)结果过程说

该学说是王迁教授所持的的观点,王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表现形式上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但其生成内容仍然逃不过算法、规则运作的范畴,不具作者独特个性,不能认定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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