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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9个试点县看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地方实践

2019-08-13

农村经营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农村

2015年5月,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各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试点地区覆盖西部地区12个省(市、自治区),东部地区10个省市和中部地区7个省。截至目前,29个试点县(市、区)均开展了确认成员身份工作并出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相关指导意见,本文就试点地区实践来探讨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

一、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实践

(一)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从试点地区实践来看,成员资格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原始取得。主要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老户”或者“坐地户”,他们是在20世纪50年代集体经济形成初期对村集体经济原始积累作出贡献的群体,对于这类群体资格的认定,一般在时间上可以追溯到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或第二轮延包期内。这种由“老户”或者“坐地户”及其家庭成员衍生的(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新生农业人口,自出生后便自动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取得成员资格可以一直延续,农村地区一般遵循随父原则。二是法定取得。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政策性迁入等途径获得的成员资格,表现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三是申请取得。对于非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血缘关系、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一般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协商取得成员资格。绝大部分试点地区规定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部分试点地区要求通过申请取得成员资格的新成员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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