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地下水税的终结及借鉴
2019-08-12那英军
水利经济 2019年4期
梁 宁,刘 蒨,那英军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
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并促进集约化利用,借助税收杠杆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1],于2016年先后在地下水超采的河北、北京、山西等地进行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部分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已开始实施水资源税制度以遏制水资源浪费现象并增加财政收入,有的获得了成功,有的以失败结束。随着我国水资源税费改革工作的启动,关于国外水资源税费的研究逐渐增加。邬拉等[2]认为欧盟四国的水资源税费政策具有目标明确、地方政府分权清晰、实行差别化税率的优点;徐瑶等[3]梳理了俄罗斯、荷兰等国水资源税费的经验,从税收立法、税率制定等方面提出其可取之处。
这些研究多是针对几个典型国家的水资源税收制度和措施进行综合论述,集中在总结优点和可借鉴之处[4],对实施效果的评述较少,且对一个国家水资源税费制度措施和实践效果进行深度挖掘,并分析其失败原因,吸取教训以示警诫的更是鲜有报道。荷兰地下水税费制度从诞生到终结是一个很好的汲取教训的范例,值得探究和思考,可以在我国水资源税实施过程中引以为戒。
1 荷兰水资源概况
荷兰降水量丰沛,水资源丰富,年均可再生水资源量为910亿m3,人均水资源量为5 377 m3。荷兰地表水水质欠佳,地下水水质较好,开采成本较低,因此,全国70%以上的生产、生活等消耗性用水取自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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