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用水权确权到户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9-08-12柳长顺杜丽娟张春玲
水利经济 2019年4期
柳长顺,杜丽娟,张春玲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8)
农业是用水大户,灌溉涉及数亿农户的权益,把灌溉用水权确权到户是建立健全国家水权制度、加强水资源资产管理的重大课题与重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逐步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但是,有关各方对灌溉用水权该不该、能不能确权到户,管理能不能到位等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相关政策对灌溉到户规定要求比较原则,实践中只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确权到户[1-4]。全国水权试点地区湖北省宜都市在全市122个村中选择鸡头山、黄莲头村开展灌溉用水权确权到户工作,全国80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县中40个县将试点区用水权分配到户,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797个县中43个县把用水权确权到户。笔者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对灌溉用水权确权到户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水权制度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有所借鉴。
1 关于该不该确权到户的问题
该不该确权到户是灌溉用水权确权到户需要研究解决的首要问题。灌溉用水权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用水户、村组集体的权利和权力,相关各方从各自角度认识该不该确权到户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甚至相反的答案。但是从资源节约基本国策与农村振兴国家战略考量,灌溉用水权应该尽快确权到户,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创造条件确权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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