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019-08-07张维宸
当代经济管理 2019年8期
张维宸
[摘 要]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在《宪法》《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中并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概念。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宪法》中关于所有制的规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对所有权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行政管理权是实现国家所有权的行政手段。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民事法律中的确认,更多的是财产关系的确认。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建议加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代理制度的立法,确保矿产资源所负载公共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所有权;所有制;管理权
[中图分类号]D92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9)08-0001-05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从法理上来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标志着矿产资源的这一永久性所有权具有不可改变性。但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所有权的客体逐渐灭失,其承载的所有权也将随之灭失。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矿产资源所有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1]研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然涉及到所有制、所有权和管理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通过对矿业权的依法授予和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以及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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