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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视域下律师会见权研究
——以侦查阶段为视角

2019-07-08马春娟

马春娟,李 明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北京、上海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过一年的试点实施,大幅度提高了律师辩护率,如北京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达95%。试点工作结束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8年11月29日在安徽合肥联合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明确提出在第一批试点地区基础上,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遍开展试点。[1]可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改革措施将不断深入推进,以便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辩护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是开启刑事辩护的重要前提,不仅影响辩护权行使的最终效果,而且关系到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会见权的行使及保障为出发点,侦查程序阶段最为重要,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况下,保障律师富有意义地行使会见权对于控辩平衡及辩护职能的发挥起到关键作用。[2]但是,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行,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遇到的阻碍颇多,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会见权,值得关注。

一、立法沿革: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历史脉络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的刑事辩护制度,对于实现控辩平衡,加强两造积极对抗尤为重要。辩护权作为该制度的核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与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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