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思考
——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视角
2019-01-21郑旭,安坚
郑 旭,安 坚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由于被告人未亲自出席庭审进行自我辩护,缺席审判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一项有着“天然缺陷”的制度。[1]43也正因为如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是探讨刑事缺席审判必须正视的问题。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缺席审判”一章,标志着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确立。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制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兼容进行探讨。
《两权公约》是国际上通行的[注]①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72个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两权公约》。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Treaty.aspx?Treaty=CCPR&Lang=zh.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极具权威性的人权保障准则,它提供了一个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标准。公约中所涉及的人权保障条款,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实践效果上来看都已经趋于完备和成熟,这对一个现代国家的人权保障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到审判程序而言,公约确立的关于公正审判的原则性规定可以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借鉴。尽管我国至今尚未批准《两权公约》,但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从此后的官方表态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批准该公约一直持积极态度。《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在朝着与公约内容兼容的方向发展。[2]70由此可见,我国批准《两权公约》只是时间问题。现阶段,在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向《两权公约》靠拢,可以为将来批准该公约奠定良好的基础,这也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