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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

2019-07-05裴颜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大数据

裴颜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被广泛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样的大数据时代,犯罪已经无法依靠传统的侦查模式进行有效地打击犯罪与预防。而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和研判,能快速提取信息,预测犯罪,提高侦查效率。尽管大数据具有先天优势,但仍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规范的机制来保障大数据侦查模式的运行。

【关键词】大数据;犯罪侦查;模式变革

一、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是指侦察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规范样式。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侦查人员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综合的挖掘、比对、分析判断,发现其中的规律,从而查获案件线索的一种特定类型侦查模式。

二、大数据是侦查模式变革的必然选择

(一)大数据时代犯罪现状要求侦查模式变革

根据调查显示,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53.1万人,起诉717.3万人,较前五年上升19.2%。i近二十多年来,犯罪总量大,增长迅速。刑事案件立案数平均每年增长22%以上,超过了全国GDP的增长。网络犯罪的形势也更加的严峻,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其传播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更为隐蔽,影响也更加恶劣。新型犯罪不断增加,尤其是网络犯罪表现出复杂、多样化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能力及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形势较为严峻,给公安部门的案件侦破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与压力。

(二)犯罪行为数据化是侦查模式变革的现实

当前时代,因为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数据无处不在。如手机通话记录、微信定位、网页浏览记录、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等等,这些都是大数据所记载的数据类型。可以说我们的日常生活信息都可能被电子化的数据记录下来。对于犯罪分子也一样,其犯罪行为也将被大数据记录下来,帮助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利用这些数据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三)传统侦查模式的弊端

传统的侦查模式一般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摸底排队等手段来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呈现出更加严峻和复杂的态势,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首先是犯罪思维严密,运用科学思维实施犯罪;其次是犯罪智能化,犯罪工具和手段不断升级,多利用科学技术实施犯罪。此类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害群体分布广、数量大,性质恶劣。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由于受到侦查人员经验和能力的限制,不仅消耗大量的警力资源,而且信息的准确性差,缺乏稳定性。此外,在网络犯罪中,不会留下指纹、血液等犯罪证据,传统的现场勘验在这类案件中就会束手无策,不能够获得有效的犯罪信息,势必无法开展侦查工作,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

在需要保持破案率增加的前提下,传统的侦查模式就暴露出很大的缺陷,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应对种类繁多的犯罪。如果再完全依赖“由案到人”的传统侦查模式去破获案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要求,因此,必须对侦查模式的变革与转变。

三、大数据侦查模式的优势分析

首先,推动着侦查技术的深刻变革。传统的侦查模式,主要依靠人力,缺乏技术,是被动型、非智能化的侦查模式。在大数据时代,充分发挥大数据的资源共享、結果预测功能,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找到案件侦破关键信息,抓获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依托于GIS技术和犯罪热点制图COMPSTAT系统的犯罪预测技术、警务大数据平台的运用,使得信息获取更加便捷,在打击犯罪方面成效颇为显著。由此,我们可以坚信大数据已经使犯罪侦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其次,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降低侦破案件的难度。当犯罪发生后,侦查人员不能仅仅局限于犯罪现场,而是通过对数据进行提取、分析、甄别,整理犯罪信息间的关联因素,进行数据整合,挖掘数据价值,侦查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也更可能有效预测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去向,从而帮助公安部门得以更加快捷、科学地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对策,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的侦破节省大量的侦办时间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在数据驱动的社会治理模式下,通过深入分析数据,将各种分散的信息彼此联系,及早地发现犯罪迹象,预测特定地域的犯罪情势,从而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即将出现的各种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说,在犯罪预备阶段就介入侦查,掌控侦查主动权,控制局面,提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预警和控制。防止实质性危害结果的发生,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将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实现犯罪防控,保证社会安定和谐。

四、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变革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的主动型侦查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模式,在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及监督制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弊端,这些弊端极大地影响着其实战中的具体应用。

(一)大数据本身不够完善

首先,数据库建设尚不完整。社会信息涉及方方面面,在医疗、通信、交通等经济活动中都会产生有价值的信息。但目前缺乏对这些数据的收集利用。

其次,缺乏精细分类。侦查人员在办案时需要从内容繁杂的数据库中搜索案件相关的线索,对于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仍是相当困难的,如果不能及时地从数据中筛除没有价值的信息,找出侦破案件的关键性线索,那么就可能造成侦查僵局。

此外,缺乏整合。没有实现全国性联动,容易形成信息孤岛。比如公安数字证书,只能查询本省的信息;全国人口信息网,只授权给个别单位;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只适用于办案机关查询挂网追逃人员的信息等等。

(二)主动侦查的运行困局

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往往应用于采取侦查时犯罪尚未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已然犯和未然犯之间的界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处于犯罪阶段时,侦查工作已经可以着手。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国家也不能对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当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时,已经构成犯罪预备,此时犯罪已经发生,只是其实质性危害还未表现出来。此时就需要严格把握预防犯罪与犯罪预备的临界线,否则就会损害程序正义。

(三)主动型侦查权容易遭到滥用

大数据时代,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高度数据化。特别是以天网工程为代表的电子监控,我们的生活已经每时每刻处于“监控”之下。大数据侦查为了对大数据进行广泛收集,从中找到可能的犯罪线索,这就需要主动获取常规的日常生活信息。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和程序规制,就容易侵犯公民隐私,造成公民对大数据来袭的恐惧和反感。如警察违规帮查住址,引发命案的事件时有发生。ii杀死如何在保障公民隐私的基础上打击犯罪,这就是主动侦查模式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完善与展望

(一)完善侦查信息资源数据网的建设与分享

为了更好的掌控犯罪信息,对案件进行侦查,应当夯实“科技+合作”的工作理念,具体表现为:首先应当完善数据信息建设,拓展数据收集渠道,扩大数据搜集的范围,大力建立多样的情报信息资源数据网。并制定统一的标准性制度,规范大数据的质量,强化对数据的管理。其次,建立搭建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大数据侦查绝不是某一单位、某一地区能够单独完成的,为了避免信息孤岛,需要完善数据信息流转机制。这需要打破各部门之间沟通困难的壁垒,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使分散的侦查力量得到强有力的整合,真正实现数据共享,形成实战合力。

(二)新旧侦查模式的共存

大数据背景下,主动型侦查模式与传统的侦查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们不是针锋相对的对立关系,而是彼此共存的关系。传统的侦查模式不可否认的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动型侦查模式尚处于初始应用阶段,也有其不成熟的地方。所以在传统侦查模式中引入大数据侦查模式,以有效提升侦查数量与侦查水平。大数据的准确分析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充足的情报信息,多种侦查方向,为预防犯罪提供了实施可能。因此,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利用大数据改革侦查模式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传统侦查的运用与继承,将先进技术与传统经验结合,将主动侦查的内容进行细化,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并且积极进行犯罪预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強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大数据侦查模式作为一种主动型侦查模式,提前了侦查工作采取的时间,其目的还是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为了遏制大数据的滥用,避免权力的非规范化行使,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制定严格的监督程序。如设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在主动型侦查采取之前要遵循分级授权、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参与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泄露公民信息;由专人保管搜集到的数据,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必须予以销毁;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等。只有将权力关进笼子,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实现权利保障和犯罪控制的价值平衡,将侦查权运行的成效切实落到实处。

六、结论

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将会打破传统侦查被动的局面,完善传统侦查模式在侦查理念、方式、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依托大数据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应用,侦查人员主动出击,犯罪预防工作更加具有目标性及科学性。尽管在侦查实践中,大数据应用尚存技术手段、规范使用等弊端,具体操作应用也存在一定不足,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大数据时代下的侦查模式将会越来越完善,为我国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确保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注释:

i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

ii宁波一警察违规帮查住址,女子被前男友找上门杀死:http://news.ifeng.com/a/20180507/58170220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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