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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中关于经济宪法的立法保护研究

2019-07-05张晓飞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企业发展

张晓飞

【摘 要】本文围绕经济宪法对企业发展的立法保护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分析,并以经济宪法发展中的对企业的保护制度和当前经济政策进行了论证,旨在为企业发展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经济宪法;企业发展;立法保护;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现阶段,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由于组织规模、经营管理性质等一些客观因素,导致在政府支持力度、融资以及税收方面会受到不平衡的待遇,使得我国一部分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和大规模企业一直处于不平衡的发展状态。我国《宪法》《民法通則》《物权法》中涉及的个人财产不仅仅包括生活用品、个人储蓄和不动产等一些个人的财产和资料。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财产涉及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多样化,与此同时,国家法律也赋予了个人生产资料保护更多新的内容和内涵;为此,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此法的出台有效避免了市场经济中各种企业受到不平衡待遇的现象,给企业带来了竞争的活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笔者就经济宪法给企业的立法保护进行分析。

一、企业发展中经济宪法对企业的立法保护

当前,为了更好地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我国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的优秀经验,制定了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过程中所有参与经济行为主体的都是《反垄断法》保护的对象。我们从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我国和西方国家一样,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竞争参与过程中普遍出现经营垄断的问题和大规模企业在市场主体的支配问题等等,都制定了禁止性的措施,这也恰恰是我国开展对企业进行经济保护的有力措施和手段。【1】

但是整体来看,我国现阶段推行的《反垄断法》存在一些不足,受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成都影响,出现企业规模界定、行政垄断等问题,这些都给我国宪法给企业发展的经济保护起到一定的制约影响,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手段来进行优化。

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法》形成了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平行管理与执行的基本方式。以大规模企业经营管理者滥用市场主体性支配地位这一问题为例,《反垄断法》中企业参与的所有市场竞争都进行了细化和界定,同时将市场主体的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和划分的依据。我们以常见的企业合并性问题作为例子进行分析,《反垄断法》把这个问题从传统的内资企业延伸到了内资外资企业的范围,有力地拓展了反垄断法在企业保护方面的范围。

二、企业发展中关于经济宪法的立法保护相关研究

近年来,我国制定的宪法给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了更多发展的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经济市场的秩序,其中方针政策、公民相关权利以及企业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都是这些市场方针政策包含的内容。在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中,都给企业提供了极大的发展条件,但是由于受市场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因此,我们为了能够让宪法更有利于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就需要将权力界限、权利自由和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健全与之相关的制度和条例。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企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也从一定程度上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我国经济需要宪法保护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反垄断法》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完善的背景下,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些错误性分析,会导致《反垄断法》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角度来对立法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反垄断法》要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实现有效融合

从本质上来讲,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反垄断法》体现的是国家主体式的竞争政策。在研究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过程中,《反垄断法》由于忽略了我国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融合性问题,导致在实行的过程中,《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问题。我们立足市场经济参与竞争环境下的企业并购问题进行分析,《反垄断法》过多地关注企业市场份额的控制问题,缺少对产业结构的优化政策关注。【2】

合并企业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细化,会盲目地追求销售,甚至会利用不正当的行为展开竞争,以作为提升市场占有额的有效途径,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但是这样一来,会导致合并企业的风险问题加剧,容易陷入发展的误区。同时,合并企业在申报合并相关程序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可以参考的行业界定标准,进行盲目地合并,极易形成寡头企业市场垄断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充分理解和参悟《反垄断法》中在执行和制定国家政策过程中,与产业政策融合的可行性,并且要立足于市场发展作为基础,来细化合并后出现的行业性的问题或者区域性的问题,寻求解决合并风险的有效途径。

(二)《反垄断法》需要明确界定市场竞争参与主体经营管理规模

可以说,在当前的《反垄断法》背景下,我们不能将大规模企业与中小规模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这也就意味着《反垄断法》对于大规模企业发展的保护措施与中小规模企业发展的保护措施缺少基本的划分标准。因此,我们在完善《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就要将这种市场竞争参与主体经营管理规模界定标准的制定当做一项重大关键问题。现阶段,我国所推行的《反垄断法》在基本规章总则中就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主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主体就是指那部分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经营管理组织的统称。但反垄断法并未就企业规模的划分与界定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因此,我们在有关企业经营管理规模的界定过程中,除了需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独立性与市场费支配地位进行衡量以外,还需要通过企业全体员工人数、企业年均销售总额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这三大指标对企业经营管理规模作出进一步的细化,以此使经济宪法更具针对性地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保护。

(三)《反垄断法》需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主体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当中的刑事责任追究有着较为强烈的偏向性。第七章明确指出了市场经济各方参与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总体上来说,《反垄断法》第七章当中的从第四十六条直至第五十三条,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均为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主体,仅在第五十四条当中提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人为泄露执法过程中悉知商业机密,进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并没有针对企业因反垄断执法机构错误决定所承受损失的索赔权利进行说明。因此,在研究经济宪法对企业的立法保护中,一定要完善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在《反垄断法》中要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主体法律义务的同时赋予他们相应的法律权利,并就赔偿性质、赔偿标准及赔偿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以此加强《反垄断法》对于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立法保护力度。

三、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目标给各行企业的发展规模与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发展时期,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开展对企业的宪法保护,可以更好地给企业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竞争机制。可以说,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宪法对企业的保护作用不容小觑,我们要在今后发展中不断加强对经济宪法的研究力度。

【参考文献】

[1]王磊.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J]. 法制博览, 2017(14):00177-00177.

[2]郑旭江.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D].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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