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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新思路

2019-07-05夏开忠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

夏开忠

【摘 要】本文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解读开始,阐述了“无还本续贷”产品的基本内涵,分析了“无还本续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前调查和实际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强调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续贷产品的开发、创新贷款还款方式的重要性。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无还本续贷

在当前国家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压力较大、金融机构面临深度转型,小微企业融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的背景下,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引导和整合各种金融机构等资源助推小微企业成长,实现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十分必要。

小微企业由于资金短缺、经营规模有限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融资难、融资贵是全球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其融资遇到的瓶颈和难点主要体现在: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较高、小微企业信贷产品针对性不强等方面。

本文主要基于小微企业信贷产品角度,解读近期金融机构新推出的“无还本续贷”产品,阐述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新思路。

一、政策解读

无还本续贷,起源于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该文虽未明确提及“无还本续贷”一词,但其中对“续贷”的相关要求展现了银监会对“无还本续贷”产品的初步定位(详见表1.1)。从36号文中可以看到,“无还本续贷”初始形态已具备以下特征:有融资需求、有临时资金困难、提前调查评审、签新借款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以上特征表明,“无还本续贷”本质属于“借新换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换旧”。

2015年6月,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中,向各银监局、各银行明确提出了发展“无还本续贷”的要求(详见表1.1)。

2017年8月,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要求将“无还本续贷”应用到扶贫小额信贷领域。

总体来看,银保监会对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始终保持支持态度,在2015年到2017年对续贷政策的表述中重点提到了“无还本续贷”,在2018年的政策表述中未突出“无还本”概念,而重点突出了“流程简化”和“无缝衔接”。近期,“无还本续贷”一词更多地出现在了各大媒体上。

2018年8月4日,央视《新闻联播》播出了山东省德州市的一家小微企业享受了无还本续贷政策红利的新闻;

2018年8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加强监管引领 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文章,强调“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有效发挥监管考核“指挥棒”的激励作用”。

2018年9月21日,银保监会召开“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发布会,银保监会发言人肖远企首次解读“无还本续贷”,他强调“无还本续贷的核心是要求提前审贷”。

二、产品解读

(一)产品定义

传统续贷的模式是结清再贷,即企业一个贷款周期结束后,需“先还旧、再借新”。一个贷款周期结束时,很可能一个经营周期并未结束,小微企业难以从流通中抽出资金“还旧”,此时企业需要“过桥”资金,而“过桥拆借”将给企业带来新的风险。基于以上融资痛点,银监会鼓励各银行机构推出了无还本续贷产品,意在解决贷款期限和资金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尽管银保监会目前对无还本续贷没有出具官方定义,但根据一系列文件描述的特征,大体可以得出以下定义:

无还本续贷业务是指对正常经营的、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临时融资需求的客户,提前介入调查评审,通过新发放一笔新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方式,在其原贷款到期时实现自动续贷的业务。

(二)关于借新换旧

无还本续贷本质属于“借新换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换旧”。

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借新换旧”有两种,一是对风险明显暴露的客户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掩盖资产质量问题,这是监管明令禁止的;二是对面临可见风险但风险不大的客户利用“借新换旧”进行风险缓释,以免出现断贷、抽贷导致小微企业风险全面暴露的局面,这是监管允许的,但需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归为关注类”,下调风险分类。

而“无还本续贷”是针对市场前景好、正常经营、担保有效,但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通过续贷实现资金“无缝衔接”,帮助企业度过临时性困难的业务。此产品是面对无可见风险的客户,为其提供能降低转贷成本、提高转贷效率的便捷的服务。基于这个产品定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不应因此类操作下调风险分类。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明确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银监发〔2014〕36号文提出“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根据银监发〔2015〕38号文也提出“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三、风险解读

(一)客户准入风险

从“无还本续贷”整体流程的顺序上看,第一个风险点在于客户准入环节。“无还本续贷”与传统“借新换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客户定位不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需仔细甄别企业是否市场前景良好、目前是否正常经营、原贷款担保是否依然有效、资金周转困难是否是临时性的,不允许空壳公司借“无还本续贷”政策红利空手套白狼。具体的准入门槛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划定。

(二)贷前调查风险

“无还本续贷”核心是提前审贷,贷前调查、审批、重签借款合同、贷后检查等环节均不能少,并不是凭借正常的历史还款记录就可以续贷的,因此贷前调查必须要做到位。

(三)操作风险

一般来说,按照各金融机构根据自己风险偏好制定的准入要求来筛选客户,基于落实到位的贷前调查情况,客户经营财务若未发生明显变化,授信方案保持不变,我们有理由认为该业务的续贷决策风险可控。但由于续贷流程不同于传统的结清再贷的续贷模式,给操作风险留下了缝隙。

例如,在续贷资金已发放但还未扣划还款的时间内,客户名下贷款资金为授信金额的两倍,期间有出现账户冻结、查封或被挪用的风险;再例如,在续贷过程中为保证担保有效期覆盖续贷业务有效期,可能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在解压后、再登记前的抵押物悬空时段,也可能出现担保风险。

“无还本续贷”业务作为续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属于监管重点支持的范围,而如何在续贷产品和流程上进行持续升级优化,成为未来续贷类业务重要的推动方向。

总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对小微企业续贷产品的开发、创新贷款还款方式。“无还本续贷”无疑是一种很好的产品创新思路,对市场前景良好、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仅能缓解债务压力,有时甚至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贺志东. 企业融资管理操作实务大全.企业管理出版社.2018.

[2]吴道富.企业融资整体解決方案.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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