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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逻辑构成

2019-07-02刘志强

现代法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构建新时代

刘志强

关键词:新时代;构建;中国人权;人权话语体系

中图分类号:DF48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3.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科学理论体系,为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是在坚持中国主体性基础上,参加全球人权治理,开创具有中国气派的人权话语体系。

       一、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背景  

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世界各国把目光投向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使人类不再受战祸之苦成为各国思考的首要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的诞生,标志着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价值与信念。在70年时间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事务高专办、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等的联合国人权机制,通过对话、协商、交流、合作的方式促进各国形成人权共识,在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的同时,也生成了国际人权话语,影响世界。

(一)西方人权话语左右国际秩序

话语权主要指话语权力,是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实力博弈的重要工具,通过提高话语权,使作为国际竞争主体的国家处于有利地位。福柯认为,“话语模式与其说是假设和观察或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自主交流过程所形成的产物,不如说是在一定时期内决定哪些理论和实践占上风的基础”[1]83-128。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沉淀而形成的话语模式,逐渐构建出权力分配格局。国际人权话语权便因此产生,以致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的走向、国际主流社会和主流媒体评价。从而推动形成解说国际人权事件、维护国际人权道义、设置国际人权会议议程、制定国际人权规则与标准的国际秩序 [2]153-163。因此,国际人权话语通过联合国人权机制建构了一套人权话语体系。但是,国际人权话语并不等同于西方人权话语,其区别自不待言。需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利用人权话语权,很多时候影响了国际人权话语走向,经常在国际人权机构中设置话语议题、创设选项,建构了一套西方人权话语体系,在国际人权领域打造出强势的西方人权话语权,从而在国际人权话语中占据有利地位,左右国际秩序。剖析西方人权话语体系,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国家人权话语的建构和表达受到人权传播立场、内容、形态、渠道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构造人权话语时,西方国家通常把人权限定在政治哲学范畴,解释为自由、民主、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概念。一些西方国家并没有对人权概念进行深入的探析,便急于将片面的结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抓手,在国际战略上,以西方人权话语为标准、范式、模板,推行西方人权价值观念。更甚之,罔顾联合国所倡导的平等对话和协商原则,把西方人权话语凌驾于国际人权话语之上,借人权之名干涉他国内政,在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上甚至造成了他国的人道灾难[3]41。

(二)人权话语“西强中弱”态势

我国一般认同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同时一直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联合国的人权治理。应当说,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人权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推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但西方国家利用西方人权话语权及人权话语体系歪曲事实、捏造谎言,诋毁中国人权发展状况,以达到损害中国人权形象的目的。不难看出,在国际人权话语中,西方人权话语权及人权话语体系绑架了国际人权话语。在人权话语“西强中弱”态势下,我国一方面要应对西方人权话语损害中国人权形象,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提升我国的国际人权话语权,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西强中弱”状况,在国际人权舆论场上发出中国人权声音、提供中国人权发展经验,以推动人类人权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理念  

理念是人权话语体系建构的方向与指引,贯穿于人权概念阐释的整体性架构之中。指導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理念,应具备高屋建瓴、指导性的观念,并揭示人权理论体系转换人权话语体系特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备了周密的价值现象体系构造,能够检视中国人权观的谱系与定位,并具有内在的包容建构性,从内部推动人权话语大厦的建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提出许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融通中外的新观点,直接体现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的整体风貌。因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念,从而推动中国人权理论体系深入阐释和促进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革新,对于构建与提升中国特色人权话语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理念,如何从学理上挖掘与梳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人权话语体系的内涵,至为切要。

(一)实现人权话语转换

发展权是我国首要人权。发展权概念还需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转化为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如果说生存权是我国第一阶段的首要人权,那么在新时代中国,从生存权转换到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有其历史必然性。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实质是人权价值的选择,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出最优选择。我国承认国际上存在人权的普遍标准,但由于不同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发展程度等方方面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共同的人权标准之外还有地区和民族特点的人权标准。优先实现发展权,并把发展权转换为人权话语,就是在符合人权普遍价值基础上,实现人权话语的超越。

(二)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人权实现不仅限于物质需要及其满足,还囊括了人的地位、价值和尊严,追求与实现人之本性的生成和完善[4]37。因此,我国结合个人本位与集体本位,在实现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后,应当促进人民享受更高层次的政治需求以及其他各种精神需求[5]104。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重要论断,就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各项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从个体人权主体转化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话语的积极举措。

(三)体现内在要求

在中国特色人权理念在体现人权价值上带有明显的整体性方法论色彩。集体人权是历史产生的必然,因为个体在社会现实之中必然要参与到一定社会关系,随之形成的集体便构成其整体利益诉求,进而构成个人人权的保障,而实现集体人权需要维护中国人权形象,因此坚定我国人权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就成为建构中国人权话语的重要价值旨归。

(四)构建人权话语场域

“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6]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举措。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就是要加强各国人权领域对话与合作,才能实现合作共赢。各国共同体义务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多次被援引,但必须逐步完成从概念到功能转化。与此同时,一些新的国际人权规则悄然产生,这些内容引领了国际人权话语的发展。由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条约并不是缔约国交换对等义务的场所,国家间的互惠原则在此没有位置。因此,国际人权法在对等义务之外提出了“对世义务”[7]。只有及时、全面、积极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并在国际人权话语中发挥作用,才能顺应当代国际人权法“国际共同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重的发展潮流。

       三、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原则  

原则源于实践,它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的主观把握,是关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理性认识。这种认识是经过了对于多种现象的总结、概括,即经过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它一定程度上接近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客观事物内部的固有联系,反映客观事物间的普遍联系[8]。原则作为指导人们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根本立场和根本出发点,是对事物普遍本质和共性的反映。对处理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广泛的适用性,由此决定了人们处理和解决问题,必须坚持原则[9]。因此,在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中,原则决定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方向,反映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根本立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国致力推动新型国际关系的重建,并打破过去的不平等状态,在国际上发出中国人权声音,客观上需要构建中国人权话语权及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人权话语权涉及到人权话语的对象、方式、内容等。因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需遵循主体性、平等性、差异性、开放性四个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所谓主体性原则,就是要明确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主体身份,是中国去建构,不是外国建构;是中国人权作为主体性身份建构,不是人权中国作为主体身份建构。在国际上,人权话语曾一度呈现“西强中弱”的情形,其主体性都是西方主体凌驾于中国主体之上,指责中国人权。现以中国人权作为主体构建人权话语体系,并不是中国人权话语盛气凌人,而是要彰显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责任与权利。因为主体意味着责任、义务和权利,中国在国际人权场域中主体地位的获得是其话语权的保证,而中国话语权的获得与提升又再次巩固其人权话语主体地位。主体性是指“主体自由自在的个性”[10],即表现在自由、自主和创造性三个方面。自由话语是主体性的基础,是指中国在国际中能够不受西方人权话语掣肘而表达自我的主张、观点与看法。自主话语是主体性的表现,是指所表达的内容仅是中国对自身人权实践的理解阐释、经验概括、理论总结。创造性话语是基于自主而实现新的超越,就是中国人权话语不仅要表达过去取得人权成就的经验,还要在国际上以更广阔高远的视野格局提出应对国际人权问题、未来人类命运的新观点。因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需要中国人权主体性觉醒与自觉,要意识到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主体性原则的地位和责任。

(二)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指对话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或相近。在国际人权领域中,平等性意味着对中国作为话语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认可。巴赫金认为,“单一的声音,什么也结束不了,什么也解决不了。两个声音才是生命的最低条件”[11],对话性是同意和反对关系、肯定和补充关系、问答关系,在这种体系中说话人与听话人是平等、独立主体[11]334。因此,国际人权对话中的言说者和接收者存在角色互换关系,言说者的人权主张作为信息符号发出后,必须接受对方的反馈信息,与此同时,言说者又变为接受者。中西方只有在平等对话过程中,才可能产生人权观念与人权话语的碰撞、融合、生成。但在当前国际人权话语场中,西方借助国际人权机制提供的监督平台,掌握对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的评判权,在此过程中西方国家通常占据着“监督者”或“法官”的位置,而中方则往往成为“被监督者”或“被告”的地位[2]157。西方国家对国际人权领域的完全支配,人权对话成为西方国家的“一言堂”,中国只能被动接受西方国家对人权状况任意评判,没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人权见解和疑问。可以说,中西方从未就人权进行过真正意义的平等对话。因此,重申国际人权公约的话语价值,仍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生成其联合国人权话语,具有明显的形式共性和实质共性,具体表现为共同的制定机关、结构特征、主题指向和体系构成,实质内容的相似性、程序机制的同质性、规范解释的互补性等特点[12]。因而联合国人权公约具有人权话语评判根据的正当性、合理性,使国际人权对话进入规则、程序框架内,以公约条款为逻辑演绎、修辞论辩的文本,西方国家强势的话语权力在此范围能够得到消减,而中国人权话语以公约为话语依据应对西方的话语攻势,并以此作出回应,这便有强烈的说服力,促进了我国在国际人权场合进行人权话语平等对话和交流。

(三)差异性原则

人权话语的差异性原则,主要指在尊重联合国人权核心公约前提下,由于不同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人权也存在差异性。因此,在联合国人权标准之外,还应有地区和民族特点的人权标准。因此,人权话语的对话,必然存在差异性。在完全同质化的人权话语观点和价值立场之间,只能是同声复制,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话语对话,因而必须在差异中寻求人权话语共识,才能提升人权话语水平并推动人权事业进步。具体言之,人权言说者要进行话语调节,讲出让世界听得清楚、听得明白的人权话语,考虑到人权对象的“统觉背景”巴赫金针对对话差异性原则提出两个概念,一个是“统觉背景”,指言说者要考虑到接受者的文化背景、知識水平、价值立场等,另一个是“外位性”;指人的局限性不可能对自己、对他人进行全方位的观察。(参见:巴赫金.文本·对话与人文[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346-347.),又要始终反省自我的人权话语是否存有缺陷与不足,看到人权内容的“外位性”例如,何渊、徐剑曾对30年来的高引证司法研究论文进行分析,发现高引证研究较多集中于司法改革和司法理论。例如何渊,徐剑.中国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三十年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的引证分析[J].东方法学,2010(2).。也就是说,人权话语对话既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仅存在于抽象客观的封闭语言体系中。因此,为增强差异人权话语对话的可控性,在国际人权对话、商谈、交锋之前,一方面,中国需要通过大量对国外人权的考察研究,掌握全面的人权资料,对西方国家可能出现的各种人权言说,做出尽可能全面的预设,为开展合理有效的差异性人权对话奠定扎实基础;另一方面,要立足在联合国人权规则所确立和固定的人权共识基础上,在此权能范围内,进行人权话语的解释和延伸,使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得以建构。由于人权话语场的非线性,无论做如何充分准备,也难以穷尽所有偶然状况。所以,以差异性原则视角来看,偶然状况并非阻碍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与表达,而是提供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与表达进行深化、拓展的契机,并从中找到生成性要素。

(四)开放性原则

人权话语的开放性,意味着从人权概念转化到人权话语,是一个不断创造、提炼且具有前瞻性的话语体系。人权话语具有相对性、差异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多元人权观隐含了不同的人权话语理解与解读,无论是联合国人权话语或中国的人权话语所描述的内容,都内在镶嵌于历史的运动过程中。恩格斯指出,“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13],人权的历史性决定了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对人权概念的阐释永远处于开放状态。其次,在人权对话中的言说者和接收者存在角色互换关系,言说者的人权主张作为信息符号发出后,必须接受对方的反馈信息,与此同时言说者又变为接受者。对话者自身具有未完成性和片面性,中国特色人权实践永远是进行时,决定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未完成状态,应保持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不断去融通国内外优秀人权成果,完善我国人权话语体系。西方人权话语并不是权威,西方人权状况也并非人权止境。我国要履行大国责任与担当,在人权话语体系构建方面,以开放性的姿态,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现中国智慧。

       四、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构造

(一)人权话语构造结构

构造是指事物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揭示了事物的基本特征、属性以及所反映的具有普适性的特性与规律。人权话语体系的构造是其内部结构、逻辑与转换关系,即人权话语结构、人权话语内容与载体逻辑关系以及人权话语阐释过程的关系。概念是话语的内容,话语是概念的载体。纵向上,人权话语体系需要人权概念体系支撑,概念与话语二者是载体与内容的关系,抽象人权概念需要不断推导和阐发,形成对应的“一阶—二阶—三阶”概念结构,二阶概念是一阶概念的话语,而三阶概念又是二阶概念的话语,从而形成一套概念人权话语体系[14]8。横向上,概念层面的人权还需要通过语义学、诠释学等多学科路径不断转换,才能从抽象的人权概念转化为具体的人权话语。

(二)人权话语体系构造逻辑

人权话语体系需要人权概念体系作为载体。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被全世界所公认的人权概念。区别于天赋人权、个人主义至上等西方主流人权观,我国学界对人权概念的研究立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和集体,个人是主要主体,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参见: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J].中国法学,2001(2):53-62;李莉.人权主体的思考[J].法学评论,1993(1):23-33;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6):9-16.;人权的内容是历史的、发展的,不仅包含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和社会、文化权利;人权的存在表现于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三类[15];人权既源于人的自然属性,也源于社会属性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J].政法论坛,2004(2):10-17;何志鹏.人权的来源与基础探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3):105-116.。一阶概念的人权需要二阶概念支撑,而这些二阶概念就是一阶概念人权的话语,包括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平等权。展言之,自由权是指个人要求他人不干预自己行为的权利,包括精神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见:徐显明.人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69;郭道晖.论作为人权与公民权的自由权[J].金陵法律评论,2004(春季卷):6;谢海定.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M].中国法学,2005(6);杜承铭.论迁徙自由权[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406-410.;生存权主要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个人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核心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人身安全权,随时代发展,生存权还包括受教育权、环境权、和平权等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5):39-56;李龙.论生存权[J].法学评论,1992(2):4-5.;发展权是指个人、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权利,包括个人发展权和集体发展权,内在可分为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等[16];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法等私法上的权利,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等公物使用权。除此之外,构成资产的一些其他权利,也可以被看作财产权中财产的范围,如股份、商誉、商业秘密、来自许可证的权利等[17];平等权的核心内涵是禁止歧视和反对特权,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其得以平等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包括就业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性别平等权、教育平等权等[18]。而作为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平等权的二阶概念,人权还需要三阶概念的支撑,同理,三阶概念又成为二阶概念人权的话语。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例,如狭义生存权、环境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和平权等。生存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等三阶概念人权并不具有活力,还需要得到进一步推导和阐释[14]8。

(三)人权话语体系构造诠释

概念人权话语体系的形成,并没有走出人权本体范畴,因而人权话语转换还要找寻通往人权本体的方法论。人权概念世界与话语世界之间存在一种投射和映现关系,人权话语是人权概念的语言化、符号化和语义化表达,通过人权话语对人权形象的重构,形成一种人权现实的图景。人权话语是一个立体的、全面的言辞表达系统,人权话语转换需要对整体概念进行诠释,理解与解释人权就是为塑造一种人权研究的叙事基础。具体言之,人权话语的转换必须要依托于整体人权概念,“所要理解的意义只有在解释过程中才能具体化和臻于完满,但这种解释工作完全受本文的意义所制约”[19]431,虽然解释必须展开人权概念的含义并用语言形式实现新的创造,但是這种创造不能违背概念的客观性,即被充分论证的人权概念作为话语叙事内容,不应被主观歪曲或脱离概念文本而任意阐发。可以发现,若人权话语脱离了人权概念,由此构建的人权图景必然陷入误区,这些误区将会导致人权真实世界的逐渐丧失和对人权认识的谬误。当前西方国家将人权解释为自由、民主及公民政治权利,构建出一套西方人权图景,但实际造成了对人权的误读。由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使命和责任在于,找回被遗忘在某个角落的人权概念世界。须指出的是,人权话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跨越语言、文化甚至历史的关系问题。“人的主观与对象实在,即解释活动与理解的‘本文之间具有意向性的内在关系”[20],受众理解人权概念本身无法深入其中的内涵、关联,这便产生了话语与概念之间的张力。西方人权的思想底色、人权文化、人权实际发展状况和我国存在着历史间距,这意味者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必然处于历史的形势之中。而西方国家常常忽视其他国家的人权价值,甚至尝试摆脱他国原本人权文化传统束缚,以西方人权为人权标准。西方人权话语最终将走向历史虚无主义。不可忽视的是,人权主体因自身视域的多元化,因而对人权的不断解释和推导必然缺乏概念体系的整体关照,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的精细分析或精细构造,不可避免地要受语境的特殊性、时机偶然性与视角偏好性等因素影响。

(四)人权话语体系构造途径

为了满足人权概念及人权话语在新时代表达的需要,必须对概念人权向人权话语转换进行历史的、比较的、辩证的整体学理研究。因此,提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须遵从效果历史法、视域融合法、解释循环法[21]11。展言之。第一,效果历史法是历史理解的方法,就是通过解释对文本意义进行的重构和再现,使文本某种新的意义得以突现出来[21]11。历史的客观存在,“时间不再主要是一种由于其分开和远离而必须沟通的鸿沟,时间其实乃是植根于其中的事件的根本基础”[19]384,必须置身在现实中去解释中国特色人权,人权概念从本土传统人文精神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再阐释,回到中国特色人权概念流变的历史语境中,就会发现我们应从中国特色人权概念发展史的角度进行思考。20世纪末期,首份人权白皮书突出讲生存权 [22],而截止到2017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共发表了41份人权白皮书,话语侧重点也由生存权向发展权转变 有关人权白皮书的数量主要参考中国人权网“政府白皮书”栏目记载统计,http://www.humanrights.cn/html/wxzl/,2016-12-19/2017-03-21。。因此,从生存权向发展权变迁反映出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对人权的更加重视,这种历史变迁就是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一个历史塑造过程。第二,视域融合法,旨在承认话语主体双方偏见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实现对话、商谈。视域融合并非使话语主体完全置身于受众的思想之中,或是设身处地地考虑他人对概念的成见。因为我们必须看到,对人权概念的理解都是自身所处视域中获得的,对其的阐释必不可免植根于此。因此,我们在国际人权话语场中应该积极主动发出中国人权话语声音、提供中国人权见解,才能弘扬中国特色人权的主张。但这种主张并不同于过往的西方人权的标准,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是历史的、开放的,即“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从而在东西方人权差异中寻求共识。第三,深度阐释法,通常采取从部分到整体、再从整体到部分的方法,通过循环往复从而使概念整体达成一致。应当看到,人权概念本体存在并扩张,循环解释又是对概念本体的理解,因而超越了方法论属性并随之具有了本体论的结构要素。中国人权话语主体是多元的和流动的,同时人权概念体系也在不断扩展,那么中国特色人权观点、人权评价、人权言说必然走向多元化。但多元化人权观则不利于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建立,也提高了损害对外话语质量的风险。这就需要在人权整体概念与人权子概念之间进行深度阐释,才能建构其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比如,从人权推导出发展权再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又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溯及至人权。如图所示:

归纳来说,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构造,是人权话语结构、人权话语内容与人权话语载体逻辑关系以及人权话语阐释的过程。人权概念是人权话语的内容,人权话语是人权概念的载体。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需要人权概念体系支撑,人权概念的诠释就是人权话语的生成。但人权概念诠释为人权话语,还要通过语义学、诠释学等多学科路径不断转换,才能从抽象的人权概念转化为具体的人权话语。因此,中國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须遵从效果历史法、视域融合法、解释循环法,才能完成对概念人权向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转换。

       五、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表达

(一)多方合力表达关系

从内部构造对话语的分析,归根究底是一种对概念的逻辑阐释,而逻辑阐释本质上是关于范畴的框架解释,但是具有了观察框架,并不意味着就对现实世界施加直接影响[23]。而要使话语关照及于话语实践,还需要对语境作细致分析。语境描述是话语主体与话语符号,话语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在于如何准确使用符号表达所描述客观对象的意义,以便话语符号成为话语主体发挥作用的工具与媒介。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表达的目标在于使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及其话语体系走出中国,在国际人权话语场域中发出中国声音。因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需要正确处理话语主体和话语符号的关系,这要求中国人权话语的多元主体参与,整合多方人权话语力量,并生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人权话语体系符号,提升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感召力。

新型话语媒介的出现,致使中国特色人权话语资源参与者在不同程度、不同层面获得了话语资源。而且,当前国际人权话语权竞争空前激烈。“寻找自己的话语,其实寻找的不是自己的话语,而是大于自己的话语”[11]415。因此,要摆脱人权对话中的独白形式,吸纳其他对话参与者主体进来以及让他们发出各自不同的人权话语声音,形成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合力之声音。而在人权话语表达过程中,多元话语主体展现了不同的话语表达方式和话语特征。国家话语本质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反映、整合与修辞了一个国家人权话语的基本立场,并引领这个国家人权话语声音。因此,国家话语的权威性特征,决定了国家人权话语及其话语体系具有高度概括性与代表性。学界提出与完善人权理论和概念可从专业角度为国家人权话语提供足够的知识存量和智识支持。中国人权理论研究要植根于中国人权道路,要走出亦步亦趋的图式,立足于当代中国人权实践,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品格,并从中不断对人权理论进行提炼与人权话语的阐释。

(二)人权符号与人权话语转换的表达

符号是传播的意义中介,符号与话语的区别在于符号含义的准确性、稳定性、封闭性 。符号不是意义本身,在理解人权话语意义过程中仅发挥工具价值。人权符号就是运用语言及非语言的符号,通过编码组合把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传递给受众,受众对符号进行再解码,重建人权话语意义。理解人权符号,必须从两重维度进行把握:第一,符号与意义的勾连关系。一个符号的内涵就是它所指称、命名的对象。“所有的语词作为代表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的符号,在这种简单的含义上它们是有意义的”[24],符号需要建构出与话语意义的连接通道,通过折射、体现、反映背后话语主张,以达到话语目的。第二,符号之间的编码关系。“由能指要素组成的能指结构,就是编码关系,而编码过程实际上是符号使用者之间的一种约定”[25],就是说,通过单位符号之间的特有的连接规则,形成编码关系从而表达出整体话语意义。编码关系又可以分为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符号和符号组合起来形成高一级结构组合关系,而在语言符号组合序列上某个环节能够相互替换,就构成“类”性质的聚合关系。组合、聚合关系相互统一、相辅相成。回到中国特色人权语境,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与人权符号的勾连,即是要求实现话语向符号的转化,中国特色人权符号的形态可以是多样的,但必须有外在的可感形式和内在意义。进而言之,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需要符号载体来呈现。因此,要对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内涵与外延有精准把握。国际人权话语需要消除强势的西方人权话语主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人权理念,更是构建中国特色人权符号与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重要指南。因此,我们要在坚持“世界各国要站在人类共命运的高度,不同国家、文明和族群之间应当相互交流和借鉴,实现共同进步”。

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表达是中国人权话语主体发出,世界受众接收中国特色人权符号的过程,是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表达机制。运用人权符号载体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传递给受众,受众对符号进行再解码,结合中国取得的人权共识,是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表达内容。

       六、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功能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作用、效能。人权话语不仅反映了人权现实,而且建构人权现实;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中还具有对话功能、建构功能、制度功能。

(一)對话功能

话语不但意味着一种言说方式,而且意味着对言说者地位和权力的隐蔽性认同[26]。话语不仅是话语本身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折射出话语主体的实力。而话语权包括了话语权利的实现程度、话语权力的集聚状况及话语能力的运用效果[27]。西方人权话语的强势,使得一些国家的人权话语声音被遮蔽,而作为人权话语声音的集聚和人权话语能力的运用,则逐渐成为话语权生成的主要逻辑。原本作为国际人权机构的人权话语权利,在西方人权话语权宰制下受到绑架。“像在所有政治中一样,权力欲也是国家政治中的显要因素,因此,国际政治必然是权力政治”[28],而人权话语权力争夺、人权话语权力运用,便成为国际舞台上的扭曲常态。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我国综合国力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有利于中国在国际上获取人权话语权。因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构建,其功能主要提倡对话与协商,以打破西方话语垄断现状,讲出中国人权故事,表达中国人权声音,为人类人权发展事业提供可资借鉴的中国人权经验,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的担当与责任。

(二)建构功能

个体对“自在”世界的认识,需要借助话语的媒介与工具作用,而话语形成后便形塑了个体世界观,这种个性世界观在交融中又再次构建出相对的“此在”世界 伽达默尔提出,语言对我们的多层次生活世界起着促进与调解作用,比如哥白尼论证了太阳与地球的位置关系,但我们仍可以说“太阳落山”,我们关于太阳落山也是说出了一种实在现象。因此,关于太阳和地球的物理知识是绝对的“自在”,而“太阳落山”对于我们直观而言就是一种相对的“此在”。(参见: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下)[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582.)。也就是说,在对人权概念的不断阐释形成人权话语,国家间的人权话语融合,在国际层面就形成了人权“此在”世界。因而,我们对于人权所有意义的来源不再是人权的自然面目,都直观地受话语所建构的相对人权图景的影响。以往的国际人权的“此在”几乎全部充斥着西方的人权意义,那就是西方的人权内容、西方的人权标准、西方的人权模式,因而世界各国不自觉陷入西方人权话语所建构的人权神话,生活于假象人权世界之中。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功能在于建构以中国人权经验与中国特色人权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此在”世界,并使其范畴不断扩大,进而打破西方人权话语所垄断的人权模式,为世界提供另一种人权“自在”的人权经验与声音。中国特色人权发展有着自己的方案与路径,包括理论方案和实践路径两方面。中国特色人权理论方案概括为顺应国际人权发展走势,融通中外、结合国情提出了一系列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智慧。中国特色人权实践路径的特点体现为自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它保证了中国政局的稳定和人权的可持续发展[29]。由于各国具体国情、所面临问题各有不同,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历史背景、所面对的困难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更为接近。因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在功能上,为全球人权治理以及其它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中国人权发展方案与路径。

(三)制度功能

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功能,还在于促进中国人权保障实践,促进概念人权向制度人权的转化。人权从观念人权转化到制度人权,是通过以宪法权利和以宪法权利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所表现出来的。即便是以国际人权公约表现的国际人权体系,也需要主权国家及时转化为国内制度人权。因此,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在功能上有利于普及人权观念,促进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逐步落实。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必然路径。就此而言,人权法治保障是人权话语的内核,而人权话语则是人权法治保障在功能上的外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不仅要在实体层面加强保障,也要在程序层面加强保障。就实体而言,国家需履行人权立法义务,及时把道德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再从法定人权落实到实有人权。在程序层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就是要国家履行人权司法保障与救济义务。国家只有在实体与程序层面尽到人权义务,才能生成人权话语的硬度。

就此而言,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不仅有利于推动国家间人权对话与协商,表达中国人权声音,加强全球人权治理以及为其它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中国人权发展方案与路径,还有利于在制度上促进概念人权向制度人权的转化。

       七、结语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建构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派生与前提、子系统和母系统的关系。从背景来看,西方人权话语左右国际秩序与人权话语“西强中弱”态势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背景。从理念来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指导理念。从原则来看,主体性、平等性、差异性、开放性原则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原则。人权话语构造结构、逻辑、诠释与途径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具体内容。从表达来看,多方合力表达关系、人权符号与人权话语转换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表达。推动国家间人权对话与协商、促进全球人权治理,提升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国际影响力,以及促进概念人权向制度人权的转化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功能。就上述论证内部逻辑构成来说,其背景、理念与原则是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构的总纲性内容,而人权话语构造结构、诠释与途径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具体内容,人权符号与人权话语转换则是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表达功能。这种建构逻辑有利于优化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逻辑构成关系,提升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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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ide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points out the dire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in China in the new era.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in China in the new era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ist ideolog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background, the fact that Western human rights discourse influences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is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struction. Viewed from the concept, the though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is the guiding concept of construc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inciple, the principles of subjectivity, equality, difference, and openness are the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From the view of the internal structure, the structure, logic, interpretation and approach of human rights discourse are the contents of the structur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expression, “official, academic, and folk” jointly express relations, human rights symbols, and human rights discourse transformation are constructive expressions. From a functional point of view, it is a constructive function to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promote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and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ceptual human rights into institutional human rights. Argument as the new era of Chinas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internal control logic, the background, concept and principle is the first textual content, discourse structure and human rights structure, the specific content and symbol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discourse are the expression function, thus forming a new era of Chinas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logic relations a trinity structure in an organic way, .

Key Words: the new era; construction; human rights in China;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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