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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预售商品房拒不缴税的不构成逃税罪

2019-06-21王志凯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4期

王志凯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镇政府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合同约定镇政府将甲村一块土地给开发商,手续事后补办。在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擅自开工建设高层住宅,其中四栋楼已经封顶。2013年至2016年,开发商在手续不全情况下违法向社会公开出售商品房100套、收房款5000余万元。该项目因各种因素,始终未能办下“五证”,2016年上半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子烂尾,购房者报案。2016年10月税务部门向开发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累计偷税200多万元(包含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并通过打电话、报纸公告、邮寄、当面送达等形式告知开发商,但该企业始终未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17年1月,公安机关以逃税罪对该公司法人张某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商构成逃税罪。主要理由是本案完全符合逃税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方面开发商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张某是公司法人兼总经理。主观上开发商在接到税务部门催缴通知后仍不申报和缴纳税款,可以认定为故意。客观上开发商具有不申报税款,逃税数额超过5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行为。客体方面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即开发商有收入就需要缴税,不申报税收就是违法的。

另外税务部门收税的理由,一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3条、第5条规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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