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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

2019-06-10童瑞杰童梦婕李虹辰

商业会计 2019年8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

童瑞杰 童梦婕 李虹辰

【摘要】  文章从公司治理与法律环境两个角度实证研究了两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发现:(1)公司治理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国有股权性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水平有显著正向影响;两职合一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显著负相关;董事会规模越大、独立董事人数越多,监事会规模越大,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且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2)法律环境越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3)总体而言,当法律环境较好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产生更积极的影响;反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升作用有限。

【关键词】   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8-0030-05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系列社会影响深远的事件,如松花江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这表明我国企业的资源、环境、诚信、道德等问题日益突出,公众与媒体的关注焦点越来越集中在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一直是西方学者的热门研究方向,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学者已经取得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虽然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开始较晚,但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日益受到重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法律制度与内部治理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兩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是国家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社会责任情况的各种规定,内部治理是公司治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各种制度要求。企业的行为是在限定条件下做出的理性选择,大多内生于制度背景,所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法律制度背景对企业行为的影响。现有文献大多认为,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的新内容,要求在公司治理中加入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与机构设置(张兆国,2008;王阳,2009)。目前我国处在转轨经济时期,企业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与内部治理两方面的作用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综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从公司治理层面来看,公司治理是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环境是否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重要的内外部因素,法律环境与公司治理能否共同作用于企业社会责任?

二、文献综述

(一)现有文献回顾

Sheldon于1924年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这一概念。Sheldon认为,企业应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企业对社区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在学术界不断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同时,社会各界开始普遍接受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企业界则开始注重承担社会责任(Karnani,2010)。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式定义则是由美国学者Bowen(1953)提出的,Bowen认为商人的社会责任即商人从制定到执行商业决策的整个过程都应该考虑社会认可并期望的目标和价值,并进一步提出企业在认清社会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可能会得到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Friedman在1984年首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观。Cornrll和Shapiro是该观点的代表人物,他们在1987年提出,除了对投资者、债权人的责任,企业也肩负着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若不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则会受损害。国外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 The Pyramid of CSR(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均衡经济、法律、道德、慈善四个角度来考虑企业社会责任(Carroll,1991)。第二个方面主要是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支持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战略性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做好事获得成功(Márquez A,Fombrun C J,2005)。而另一观点认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不负责任的使用(Friedman M,1970)。J Elkington(1997)认为企业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在获取经济价值和获取资源的同时,应该兼顾环境和社会的和谐统一,具有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即著名的三重底线理论,企业必须履行最基本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现如今主流的观点认为,当期的企业社会责任支出是企业未来业绩水平的一种信号(Lys T,2015)。

李维安(2007)将公司治理定义为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用来平衡协调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保护各方面的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在对股东负责的同时,也要向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如债权人、客户、员工、社会等。因此,要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必须在社会责任履行上做出一定的成绩,不然会面临巨大的分析。我国学者主要基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视角,对关于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展开了一定的研究。马连福等(2007)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两个变量均不显著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沈洪涛等(2010)、杨伯坚(2012)研究发现国有控股的股权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正相关,而独立董事、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积极促进作用。吴德军(2016)运用主成分分析法,通过构建公司治理指数,从公司治理角度实证研究了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治理越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并且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中。基于此,本文首先提出总体研究假设,即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正相关,然后围绕总体研究假设,从股权性质、董事会特征、两职合一与监事会规模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

企业是市场的一部分,其生产经营受到各种制度环境的影响,其中,法律环境的影响是最为直接与深远的。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企业的任何一项经营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因此,法律制度越完善,企业所受到的监管就会越严格。根据合法性理论与外部性理论,外部压力会促进企业更加注重其社会责任的水平。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前提是法律制度环境是有效的(LaPorta et al.,2000) 。Grag & Vint(1995)、Patten (1991)认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规,并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立法与监管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确保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此外,Campell(2007)认为正式的政府法律体系是影响社会责任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沈洪涛(200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2002年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出台,对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证实披露环境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有显著影响。张正勇(2011)考察了制度环境中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以及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政府对经济干预程度越低、法律环境越完善以及要素市场越发达的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越好。因此,较完善的法律环境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周中胜等,2012;杜颖洁和杜兴强,2014)。

(二)相关文献简评

国内外文献从多个视角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也取得了一些比較成熟的研究成果。在这些研究视角中,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外部宏观视角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基础,从利益相关者与合法性的视角对社会责任进行重点研究。这对研究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的社会责任具有借鉴意义。根据现有研究发现法律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和进行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置于法律环境中更有利于我们发现现实规律。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主要通过构建公司治理指数与分析公司治理特征展开,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但是现有文献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现有研究基本上是单方面分析各影响因素;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影响因素的关系研究比较简单,这方面的研究仍需进一步发展。

三、研究假设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

1.股权性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要满足经济、社会与政治等多重发展需求,而对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是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在国有企业中,其管理者的薪酬与晋升不仅仅依赖于其经营成果,关于提高就业率、保护环境、维护政治稳定等成果也会对管理者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这类经营目标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较大的约束作用,而这种作用会提升公司治理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产生的作用,由此,提出假设1a:

H1a:国有控股的股权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2.两职合一。关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应该进行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董事会监督的有效性与独立性,增强董事会的作用。现代管家理论认为,两职合一能够使企业适应市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资源依赖理论则认为要根据企业经营时所处的环境来确定两职合一的优劣。本文认为,当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董事会对其监督职能会被削弱,难以对董事长进行有效监督。而当企业监督机制无法顺利运行时,两职合一会增加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与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权力过大的董事长更加注重的是个人短期利益,对企业社会责任等长期问题容易视而不见,由此,提出假设1b:

H1b:两职合一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负相关关系。

3.董事会规模。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主要起到提供资源与监管的作用。董事会规模的增大,意味着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程度增加,在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的同时,董事会将拥有更多不同技能与偏好的董事,其偏好可能引导企业在经营决策时更加注重长远发展,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同时,董事会规模越大,其监督职能会进一步提升,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如果企业做出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决策,会被及时发现并改正决策。由此,提出假设1c:

H1c: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

4.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提高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有利于董事会发挥其监管职能。李维安(2014)认为,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活动,更多从企业自身的发展出发,履行监督的职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内部受监督的水平,他们有监督和协调企业是否履行好社会责任的动因。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相比,更能代表股东利益,在对内时,独立董事也代表了股东之外不同利益团体的诉求。独立董事大多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与道德水平,在监督时更能注意到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懂得如何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避免某些事项的履行或不履行所带来的损失与风险。由此,提出假设1d:

H1d: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越多,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

5.监事会规模。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的同时设立了监事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设立监事会作为我国的一种特有机制,监事会治理水平仍亟待提高,监事会规模普遍较小,治理水平较低,并且有虚职现象存在。因此,当监事会规模扩大,监事会人员增多时,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将会增多,并且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事会的话语权,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由此,提出假设1e:

H1e:监事会规模越大,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

(二)法律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

法治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法律制度作为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规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起到监管作用。我国的法律环境在各省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在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地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相对不健全,外部压力的降低将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下限随之降低。因此,在法律环境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企业面对外部较大的压力时更倾向于获得合法性认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上限,由此,提出假设2:

H2:法律环境越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

四、研究設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2—2016年度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被润灵环球纳入评价系统的沪深两市A股数据为样本,同时参照相关文献做法,剔除被ST、*ST的公司、金融保险业公司与数据不全样本,得到3 049个样本。上市公司所属地区的法律环境评分源自樊纲等(2016)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项目评分,因为该评分仅发布到2014年,由于制度的相对稳定性,2015年与2016年的评分由加权平均的增长率推算而来。社会责任报告评分来自润灵环球责任评级,其他控制变量如公司规模、财务数据、产权性质、行业性质等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因变量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CSR),利用润灵环球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评级衡量。自变量为法律制度与公司治理。本文借鉴肖海林(2014)的做法,利用股权性质(SH)、是否两职合一(DUAL)、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人数与监事会人数来验证公司治理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发挥的作用。控制变量采用公司规模(SIZE)、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负债率(LEV)、行业(INDUSTRY)、年份(YEAR),详见表1。

(三)研究模型

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模型(1)用来验证假设1提出的问题,即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影响,模型(2)用来验证假设2,即法律环境是否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有显著促进作用的影响,CG代表公司治理变量,分别为企业股权性质、是否两职合一、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人数与监事会人数。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对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企业社会责任评分的均值为39.51,标准差为11.61,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最低分为15.12,而最高分达到了87.95,表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上存在缺失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差异较大。就不同省份的法律环境来说,最大值达到了18.51,最小值仅为1.25,标准差为4.78,说明我国不同地区的法律环境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两职合一平均值为0.17,中位数为0, 表明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制度的样本公司较少。详见表2。

(二)相关系数分析

对主要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发现被解释变量CSR与主要解释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可以初步判断法律环境、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人数与国有企业的股权性质均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正向影响,而两职合一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负相关关系。同时经过计算,相关变量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5,基本上确定了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因此变量的选取是合理的。

(三)回归分析

针对回归模型1,股权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系数0.954,二者为正相关关系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国有企业控股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有促进作用,H1a得到验证;两职合一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系数为-0.993,二者呈负相关关系,在5%水平上显著,H1b得到验证,说明两职合一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负相关关系,两职分离有助于抑制高管权力过高,能够保护相关利益者利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从Panel 3可以看出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系数为0.439,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验证了H1c,表明董事会成员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越高。独立董事人数在0.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加更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H1d得到验证。Panel 5中监事会规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监事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上起到了正向促进作用,发挥了监事会应有的监督职能,验证了H1e。针对回归模型2,法律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显著正相关,并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系数为0.254,H2得到了证实。这表明一个地区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越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越好。

同时企业规模在1%上显著为正,说明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也越来越高。财务杠杆系数为负,且在1% 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随着企业财务杠杆的减小,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随之提高。盈利能力ROA的系数并不显著,因此尚不能确定其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影响。详见表3。

(四)进一步研究

法律环境是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这些因素常常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也大不相同(樊纲,2016),而各个地区法律环境的差异可能会引起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改变。因为在中介市场发育和法律环境好的区域,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完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水平;相比较而言,在中介市场发育和法律环境较差的区域,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整体治理水平较低,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也相对较低。因此,本文将样本分为法律环境较好组(企业所在地法律环境评分高于全国法律环境平均值,设为LAW=1)与法律环境较差组(企业所在地法律环境评分低于全国法律环境平均值,设为LAW=0),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研究在不同法律环境下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影响。

当LAW等于1时,除股权性质外,两职合一、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人数与监事会规模均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有显著影响。分析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对法律政策较为敏感,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影响反而会降低或者替代公司治理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产生的作用,因此当法律环境更好时会出现国有控股股权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影响不显著的结果。当LAW等于0時,两职合一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1.451,独立董事人数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535,但均不显著,说明在法律环境较差时不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对两职合一的高管权力限制有限。总体来说,当法律环境较好时,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更具有促进作用,当法律环境较差时,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升有限。详见表4。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选取2012—2016年度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被润灵环球纳入评价系统的沪深两市A股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了公司治理和法律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发现:(1)公司治理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国有股权性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水平有显著正向影响;两职合一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两职分离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董事会规模越大、独立董事人数越多,监事会规模越大,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且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表明在更好的内部监督机制下,企业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2)法律环境越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越高。(3)总体而言,当法律环境较好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产生更积极的影响;当法律环境较差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升有限。

本文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影响因素,丰富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面对如何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问题,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平;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加强对管理层的内外部监督,对权力做到相应的制约,充分发挥董事会与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扩大监事会规模,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好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与此同时,政府要发挥好外部监管作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提升相关法律环境。在外部制度与内部治理的双重作用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升。

本文存在的不足: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评价较为单一,对其测度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可以进一步增加公司治理的内部与外部维度,更加全面地考察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Z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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