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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2019-05-23刘义吴润强程莉萍杨杰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7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大数据

刘义 吴润强 程莉萍 杨杰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断完善既是政府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更好地服务人民的必然选择。文章在简要陈述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操作性和相对完善的对策,认为主要应该从法律法规、公职人员素质、大数据网络平台运用、信息管理技术等方面解决问题。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能力;大数据;公民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7. 071

[中图分类号] D5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7- 0171- 03

1 引 言

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其运用公共资源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法律许可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让公民有更多机会参与到行政事务中来,为公民的政治生活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高效的政府信息也是衡量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并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公职人员权力行使能够得到全社会范围的监督,对于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敦促公职人员提高行政素质意义重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与网络的普及,这种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政治主题中,公民开始由一个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主动要求获知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权利主体。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断发展完善不仅仅是政府职能要求的一种行政行为,更是保障公民知情权、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然而受传统政治的专制主义文化的影响,权力运作信息较难为普通公众所知悉。关于信息公开的研究已经有很多,但是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促进我国政府行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解决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势在必行。

2 研究综述

知网文献检索发现,最早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探索始于1997年,进入21世纪,这方面的研究开始增多,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以及相关的学术会议的召开,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增多并且研究不断深入。

张素萍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研究》中从信息公开主体、客体、方向三个方面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从公民权利角度肯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依据,但是在论述信息公开的意义时,只着眼于宏观政治经济层面,缺乏微观方面的意义。张倩在《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有一个创新点是阐述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思路比较开阔。王敬波、李帅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中在说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时区分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张庆广在《政府信息公开:跳出法律之外的多维度思考》值得赞许的是,提出了可以通过第三方委托来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这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上是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对于如何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有一些研究。肖泉《政府信息公开重在服务》主张政府部门左后信息公开后还要有后续的相关服务,例如及时更新信息、与公众就公开信息进行互动、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到人以及加强监督。高小平的《借助大数据科技力量寻求国家治理变革创新》提出了“数据民主”的概念,明确了利用大数据平台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知悉政府信息的民主权利。王仲伟的《借力信息化 打造政务公开升级版》认为利用信息化技术可是政府信息公开更加清晰、高效。征正、庄国波、陆晓燕《我国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的障碍与对策研究》一文强调信息融合、建立统一开放的大数据平台用以公开政府信息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且对如何实现这一平台有具体的部署。

3 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

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民对政治的热情得到了极大的激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也使得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要求有更多的参与,要求获知更多行政信息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基于这一现状我国政府也有所反应: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 日起开始施行,并且2015年进行了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有了制度保障。另外随着党中央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网络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不断展拓,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广播、报纸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已成常态。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4月在南京邮电大学仙林校区举行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政策创新”研讨会以“信息公开与 公共政策创新”为主题,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进程和面临的障碍与挑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整体来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较之于上个世纪末取得了极大的进展[1]。

3.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合理之处,阻碍了我国政府行政能力的进一步提高[2]。

具体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1)制度保障不够完善。现行的《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一种法规,其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有效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立于与《档案法》在某些条文上发生冲突时,只能无条件放弃。另外《条例》信息公开主体较窄以及公开范围太过原则化,致使行政主体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导致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质量不高、公布不及时等问题;(2)公众参与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信息公开后公众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所公开的信息不是公众需要的信息、行政主体与公众存在距离等[3];(3)政府信息公开技术更新滞后。新闻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介仍是目前许多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公开的载体。这显然与当前信息化时代的特征是不符合的。尽管许多政府部门已经建立起自己的门户网站,但是网站疏于维护现象比比皆是;(4)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水平较低。政府信息公开在质不在量,有些部门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公开的信息杂乱无章、甚至出现该公开的不公开、应该保留的被公开的失职行为。信息公开管理水平较低不仅达不到信息公开的目的,甚至有可能激发公民对于政府的不满情绪、降低部门工作效率[4]。

4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对策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势必会影响政府的形象、给政府部门和公民带来许多不便。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客体是与公民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信息,主题是各类传播媒介,受众是广大公民。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探讨解决信息公开问题的对策,具体对策如下[5]。

4.1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确立法律依据。现行的《条例》由于其法律位阶较低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要求,尤其是其与相关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在某些条款上的冲突更是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条例》的权威[5]。因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相关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是应该充分考虑时代特点,努力破除传统政治专制文化的思维限制,实现从“官本位”的转移。未来形成合纵连横、互相配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使立法、司法、执法在制度设计中形成统一协调机制应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加强制度保障还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明确化,杜绝随意性的规定。政府信息之庞杂、涉及领域之广阔往往给一些行为不端的公职人员以掩护,悄悄隐藏一些敏感信息为自己谋利。因而规定必须全面且具体,不仅仅是公布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更要注意一些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不仅仅是公布大体方向的信息,还要精确到每个小的决策。

为保证制度规定能够切实落实,还要建立和强化加强监督问责机制。我国目前一般是由上级监督下级的内部监督,由于利益相关,监督容易流于形式,因而除却已有的监督机制,要着力加强外部监督,通过第三方施压敦促政府部门切实履行相关法规制度,务实政府信息公开。问责是一种事后反应,有效的问责能够起到警醒作用。虽然《条例》规定可以通过“责令整改”、“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几种方式进行问责,但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违规操作的主体并没有针对具体行为的具体问责表述。故而在今后的制度规章中需要明确具体行为的问责方式,依法严肃问责。

4.2 建立统一的数据开发平台

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途径恰当、工具得宜不仅能减少信息公开的成本,还能使公众更便利地获知已经公开的信息。信息化的飛速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大数据平台的建立越来越为人所重视。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府决策、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更能促进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因而就目前来看并且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建立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的不二选择[7]。

首先做到“统一”必须要求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破冰”,即打破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壁垒,相关部门一起共建某一领域的数据平台,这样公众获取的信息就不再是部分的和碎片化的,完整的政府信息知悉是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条件。那么如何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呢?这就要求上级部门进行统筹,另外需要各政府部门将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认识到自己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摆正自己的工作态度。

数据开放平台本质上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整合海量信息数据资源,因而专业技术人员是搭建大数据平台不可缺少的要素。所以政府部门要注意引进有这方面技能的专业型人才,一方面搭建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的大数据平台,另一方面考虑到信息具有时效性,即时发布新的信息更新数据平台,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谈到网络技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一个词是信息安全,公众通过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会留有痕迹,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并被有心人利用,有可能给公民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危及社会和谐。因此在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大数据平台的时候还要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

数据开放平台不仅仅作为政府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单向平台,更应该是允许公众在平台上获取信息后能够利用该平台向信息释放的部门反映自己诉求的双向平台。即这样的数据平台还应兼具公民利用公开信息参与政治活动的功能,具体来说可以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与民众沟通平台,要保证政府网站中咨询与服务的功能有效运行,也只有信息为公众理解并使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才有实际意义[8]。

4.3 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技能素质

首先说明的是这里宣传教育的对象有两类:政府公职人员、普通公民。

显然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为当中政府部门占据了主导地位,何时发布信息、发布什么信息、如何应对公民对公开信息的反馈都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要做到适当的实际发布适当的信息以及认真对待公民的反馈都要求政府公职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与服务素质。提高这些素质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熟知相关法律,对自己部门掌握的信息理解到位,能够准确地判断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另外公职人员需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牢记使命、服务于民,在公民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时要积极给予回应,这些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来实现。除了一般的公职人员系要掌握的专业技能之外,负责部门信息公开公务员还应该有较强的信息筛选月信息归纳的能力。

公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接受者,对于信息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是公开信息能否真正服务于民的第一要素。如果公民普遍难以理解政府公开信息(存在查阅、下载、阅读、理解等困难),或者公民不关心政府公开信息,消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做得很好也不能让公民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因而有必要对公民进行普遍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呼吁广大公民关注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依法进行。还需要做的是保证公开信息表达准确之外,是信息“亲民”容易为普通接受者所理解。公民只有理解了政府信息才有信心和热情参与到信息公开的活动中来,从而提高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参与度,也盘活公开的政府信息使其发挥实效。

4.4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与加强廉政建设并行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通过选举产生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所以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由于我国政治原生文化的影响,民众很难切实行使其享有的正当合法的各项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努力发展民主政治,但是仍有许多上升空间,民众与官僚博弈过程中一般是普通公民处于劣势地位。这也导致了公民通过公开的政府信息参与政治活动、监督公职人员受到极大威胁,长此以往公民的不满情绪势必不断增长,不利于社会和谐。因而继续深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作为政治发展的必然走向,对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是十分迫切的[9]。

自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召开习近平当选总书记以来,反腐倡廉一直是这届政府的重头戏,一大批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之所以加大反腐力度,其目的还是为了促进民主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从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为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反腐倡廉一刻不能松懈。政府由人民民主選出,政府信息理应由广大公民知悉,为何在推进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会频频受阻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有许多公职人员素质较低,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私利,一旦大规模且详细地公开政府信息,公众或监察部门可能从中发现相关部门的违规操作。因此从根本上反腐倡廉、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公职人员的纯洁性,是从源头上减少政府信息公开阻力的必由之路。并且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与廉政建设并举也有利于促进政府公务员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素养,这对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极为重要[10]。

5 总 结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近几年来行政管理研究的热点,其重要意义十分显著。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顺应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选择,也是政府部门接受监督、不断修正自身不足、更好地服务人民的重要手段。由于大数据平台的迅速发展以及行政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人们已经能够相对全面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方针对策解决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是人们不断追求进步、改良自身足的必由之路[11]。

从当前现状来看,只要能够不断完善立法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利用大数据网络平台传播政府信息、加强对公职人以及普通公民的宣传教育促使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就能够很好地解决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足,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全面细致,真正作用于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监督政府行政,最终促使我国政府行政能力、公民对政府满意程度的大幅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文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6.

[2] 张倩.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北京:北京理工大学,2015.

[3]肖泉.政府信息公开重在服务[J].中国行政管理,2013(2):119-120.

[4]张庆广.政府信息公开:跳出法律之外的多维度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7(9):70-75.

[5]王敬波,李帅.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J]. 行政法学研究,2017(2):77-93.

[6]征正,庄国波,陆晓燕. 我国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 科技与经济,2016,29(6):11-15.

[7]王仲伟. 借力信息化 打造政务公开升级版[J]. 中国行政管理,2015(7):22-23.

[8]高小平. 借助大数据科技力量寻求国家治理变革创新[J]. 中国行政管理,2015(10):10-14.

[9]季哲. 信息公开与政务服务研究会成立[J]. 中国行政管理,2016(1):149.

[10]李连宁.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J]. 中国行政管理,2015(7):23.

[11]张述存. 打造大数据施政平台 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J]. 中国行政管理,2015(1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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