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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税的综合收入征税的探析

2019-05-23盛术俊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7期
关键词:收入案例

盛术俊

[摘 要] 2018年8月31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过渡期)。关于新个税的工资薪金会让税额下降多少及该如何处理,文章试着根据新个税的规定进行几个案例的探析,给出一些想法和思路。

[关键词] 新个税;收入;案例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7. 045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7- 0112- 02

0 前 言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对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执行每月5 000元的減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将适用新的政策。那么,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收入该如何计算应缴个税呢,个人取得的多渠道收入又该如何缴税?本文从以下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启示。

1 只有一处收入来源

案例1:假设赵某在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资20 000元,缴纳各项五险一金2 5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2 495元,而税法修改后,只需要交税1 090元,可见,降税效果非常的明显。

1.1 适用新的个税规定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2 500(五险一金)-5 000(基本减除费用)=12 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 500×20%(税率)-1 410(速算扣除数)=1 090元

1.2 如果按照旧的个税和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2 500(五险一金)-3 500(旧的基本减除费用)=14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4 000×25%(旧的税率)-1 005(速算扣除数)=2 495元

2018年个人所得税新税如表1所示。

2 多渠道取得收入的来源

案例2:承上例,赵某当月工资收入20 000元,另当月接受某协会邀请,进行专题讲座,取得收入10 000元;在某报刊发表文章,取得报酬1 0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4 748元,而税法修改后,只需要交税3 302元,可见,降税效果明显。

2.1 适用新的个税规定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0 000×(1-20%)+1 000×(1-20%)×70%-5 000=23 560元

应纳税额=23 560×20%-1 410=3 302元

2.2 如果按照旧的个税和税率表

(1)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 000-3 500)×25%-1 005=3 120元

(2)劳务报酬应纳税额=10 000×(1-20%)×20%=1 600元

(3)稿酬所得应纳税额=(1 000-800)×20%×(1-30%)=28元

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 120+1 600+28=4 748元

2.3 依据2018年版税法应按综合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0 000×(1-20%)+1 000×(1-20%)×70%-5 000=23 560元

应纳税额=23 560×20%-1 410=3 302元,降负效果明显。

3 多渠道取得收入,但一次性取得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

案例3:承上例,赵某当月工资收入20 000元,另当月接受某协会邀请,做专题讲座,取得收入50 000元;在某报刊发表文章,取得报酬1 0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3 148元,而税法修改后,只需要交税12 286元,可见,降税效果的力度有所减弱。

3.1 适用新的个税规定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50 000×(1-20%)+1 000×(1-20%)×70%-5 000=55 560元

应纳税额=55 560×35%-7 160=12 286元。

3.2 如果按照旧的个税和税率表

(1)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 000-3 500)×25%-1 005=3 120元

(2)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3)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额=(1 000-800)×20%×(1-30%)=28元

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 120+10 000+28=13 148元

4 结 语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的个税对只有一处收入的减税效果明显,对有多处收入的降税效果有点减弱,因为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与现行税法费用扣除相一致,不增加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负担,但三项所得原均存在800元的免征额,修订后的个税取消了该免征额,降税效果有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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