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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与监管研究
——以辽宁省为例

2019-05-22

唐都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辽宁省金融机构监管

郜 莹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沈阳 110036;辽东学院 经济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0)

地方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发挥资金融通职能,开展金融业务,具有规定组织形态的中介组织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主体主要包括各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包括原来的城市信用社)、农商行(原来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是指地方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超出预期的利率变动、汇率变动、不能对债务全部支付而产生的信用风险、难以为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提供融资的流动性风险、操作流程不完善或人为失误或机器故障等问题导致的操作风险、由于成本价格等因素发生超预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信用证、贷款承诺、衍生品交易头寸等表外业务发生变化、政府发挥主权限制对某些金融资产的偿付以及宏观经济发生剧烈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比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情况。

我国东北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迟缓,甚至出现断崖式下跌现象。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辽宁省如何保障地方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与风险分析

(一)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据辽宁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辽宁省金融业活动单位共12 976所,金融业从业人员316 694人。截止2015年末,辽宁省全省境内上市公司76家,年内累计实现境内融资218.3亿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融资18亿元,A股再融资(包括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增发、认股权证)200.3亿元。据辽宁省统计局2012—2016年官方网站统计数据,2011—2015年辽宁省金融机构业务状况如下:

第一,金融机构总体发展态势良好,本外币存贷款额逐年增长。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自2011—2015年间辽宁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逐年增加,其中尤以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最多(如表1所示)。

第二,证券融资额总体处于下降趋势。东北三省整体经济下滑,辽宁省证券行业风险增大,由表2所示,2011年证券融资额高达2 225亿元,2012年证券融资额下降到228.4亿元,2013年略有回升,融资额达到789.8亿元,2014年下降到116.8亿元,到2015年融资额218.3亿元,总体趋势是下降的,其原因比较多:一是辽宁省经济整体下滑,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辽宁省GDP增长率只有3%,全国最低。二是伴随经济整体下滑的影响,金融市场不稳定,人们对经济发展前景不看好,不愿多投资于证券市场(如表2所示)。

表1 2011—2015年辽宁省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存贷款状况一览表 (单位:万亿)

资料来源:辽宁省统计局官方网站。

表2 2011—2015年辽宁省证券机构融资状况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辽宁省统计局官方网站。

第三,保险业发展态势良好,保费收入持续上升,收支比例趋向合理。2011年保费收入增长率只有0.5%,支出增长率25.8%,远大于当年的收入增长率,支出增长过快。自2012—2015年间保费收入逐年增多,收入和支出的增长率基本相当(如表3所示)。

表3 2011—2015年辽宁省保险业状况 (单位:亿;增长率:%)

资料来源:辽宁省统计局官方网站数据整理。

可见,辽宁省金融机构对本省上市公司的融资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辽宁省的地方金融机构占有重要比重,主要包括盛京银行、大连银行、丹东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等辽宁省各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沈阳农商银行、大连农商银行、丹东农商银行等由原来各市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辽宁省各市区的小贷公司等。辽宁省金融改革稳步向前发展并已取得一定成效,农村信用社机构产权改革持续推进,2017年年内新开业农商行3家,5家县联社获批筹建农商行,对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越来越重要,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

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具有金融机构风险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地域性特征。也就是说,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既受我国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又受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辽宁省的金融机构在辽宁省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其风险的监管与防范也具有重大意义。

1.信用风险

在金融领域,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在金融交易中的借款方和融资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约还款或足额还款,形成贷款方或投资方财务损失的可能性。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比四大国有银行规模小,网点少,资金实力偏弱,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难以按时归还储户或其他同业贷款,因此其信用风险相较于四大国有银行为大。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存款人或储户向金融机构提款时,金融机构因为没有足够的现金而不能兑付的风险。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相较于四大国有行金融实力较弱,所存现金量本就有限,其资产结构又多有不合理之处,人民银行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较为松散,自有资本少,资本杠杆率太高,增加了流动性风险。这对于地方商业银行来说可能形成挤兑风潮,影响金融稳定;对于证券机构来说,涉及地方债券本金及券息的兑付;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涉及对被保险人及时的救助,意义重大。

3.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人员参与的欺诈行为、外来第三方对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时发生失误而引起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地方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很大程度来源于对国际上的一些操作惯例的不了解和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薄弱、对欺诈手段陌生。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和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俄罗斯、朝鲜等)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往来,由于业务人员主要接触的都是国内业务,并没有很多机会接触国际业务而经验不足,导致受骗上当而产生巨额损失。

4.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金融市场上利率、汇率、股价、金融产品价格甚至一般商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其中以利率风险为最主要的市场风险。世界金融市场受到世界范围的各国政府量化宽松政策的影响,我国也受其影响,自1996年央行一直降息降准执行量化宽松政策。受我国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可支配资金每年都有所增加,金融市场规模逐年扩张,相应的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如表1所示,从2011—2015年辽宁省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从30 216.4亿元到46 843.5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21 621亿元到34 734.6亿元。

5.关联风险

关联风险主要是指金融业相关产业或市场发生问题而影响金融业致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当前的世界经济已经突破国家地域的界限,各国家各行业出现了空前的大融合。世界经济格局出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各个国家、各个行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相对应地,关联风险也到了更高更深的程度。地方金融机构尤其受地方上的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影响着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发展方向等等。辽宁省因所在的地理位置,与多国都有着密切的往来和联系,比如大连市与日本的国际贸易往来频繁,丹东市与朝鲜的经济往来。辽宁省还有大连港、丹东港、锦州港等多个港口,在边境贸易方面具有很强的区位优势,因此关联风险也较大。

二、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成因分析

金融业务本身的特性——时间和空间相分离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从本质上来说,金融是资金的融通,该业务本身的特性具有实际交易发生和最终资金结算相分离的特点。在时间上,实际交易发生在前,资金清算发生在后;在空间上,实际交易和资金清算也往往不是在同一地点,因此,金融业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地方金融机构涉及业务以地方性资金融通为主,因为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相互之间比较了解,金融业务往来频繁,往往会忽视金融业务的规范性,忽视由金融业务本身的特性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过度行政干预[1]。地方金融机构无论从业务上还是从人事上,都依赖于地方政府,因此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来源于地方政府。当地方政府发生财政困难,其最常使用的方式就是通过地方金融机构为财政融资,保障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地方政府的燃眉之急,但也同时打开了地方经济风险向地方金融机构转移的大门。

金融业务(比如贷款)随企业的生长周期变化,地方经济对地方金融机构业务的影响巨大。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主要针对省内的企业发展,而近年来东北三省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大多处于不景气状态,金融发展缓慢。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7月15日数据,辽宁省2016年上半年GDP增长率-1.3%,为全国唯一一个GDP增长率为负数的省份。其主要原因就是辽宁省的投资下降明显,固定资产投资下降58.1%,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31.5%,导致地方金融机构主要的收入来源——企业贷款巨幅减少,减少的营业利润直接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发展[2]。

地方金融机构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就外部监管而言,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缺少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机构或部门。虽然人民银行会对省内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人民银行的监管往往比较宏观,难以具体到业务层面。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业务繁杂,很多业务和地方经济盘根错节,单纯从外围很难监管到位。就内部管理而言,地方金融机构缺少专业的业务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内部监管或内部控制是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辽宁省的地方金融机构对此认识不够,很难做到自查、自检、自控,将金融风险消弭于无形。

地方金融机构缺乏退出合理规范的机制。地方金融机构相较于其他全国范围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较弱,规模有限,难以产生规模效益,相对运营成本较高,风险也更大。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保险体系、建立正常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三、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对策

第一,地方政府应在意识形态上重视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工作。辽宁省的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联系紧密,为辽宁省的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金融保障和资金支持。比如大连银行以BOT方式对大连体育中心进行融资15亿元,节省了大量的政府资金。地方政府应在思想意识上重视对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管理问题,护航地方经济的平稳运行。

第二,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体制。以前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可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一是地方政府,二是人民银行,三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现在金融监管领域发生了变化和调整,我国金融监管由“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双峰监管模式,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者主要有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各级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各省市级分支机构、银保监会、证监会。这些金融风险管理机构的业务也有交叉之处,可以多方协调共同管理,其业务对象主要包括各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和小贷公司等。

第三,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保证地方金融机构运营的独立性。因为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倾向有很大关联,比如地方财政的补贴、项目合作等,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对这类项目本身已经具有隐性的指导作用,如果将隐性指导变为人为的强制干预,直接干预到地方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则会削弱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稳定性及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转变监管理念,尽量做到事前控制[3]。传统的管理模式多是以合规和检查为主的事后监管,但事后监管时已经造成损失,往往不如防患于未然。这就要求金融风险管理人员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深刻认识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性和其风险所在,才能突破传统的监管模式有所进步。

第五,建立系统的市场风险监管体系[4]。建立专门的市场风险监管部门,时刻关注市场风险的动向,根据不同试点市场风险的情况编写风险报告并留存,便于随时调阅,比较参考。市场管理部门应根据辽宁省地方金融机构自身的特点,参考搜集数据,建立适合本身业务的监测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并及时进行修正、改良。

第六,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随时监控,防范信用风险。相较于四大国有行和世界范围的金融企业,地方金融机构缺少规模效益,运营成本高,其风险本就相对较高,而且又面临辽宁省下滑的经济现状,对其随时监控尤为重要,其中信贷风险是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应严格贷前调查、贷中监控以及贷后跟踪的业务程序,由信用风险监督部门严格把关[5]。

第七,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多元化,地方金融机构接触国际业务的机会越来越多,而国际业务的复杂性和地域性要求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因此,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的国际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以避免操作失误给金融业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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